記者昨日從天津市衛生局獲悉,爲了進一步遏制藥品流通領域的不正之風,本市衛生、糾風等部門在今年藥品集中招標採購中制定並實施了《天津市藥品集中招標採購不良行爲處理辦法》。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過程中如果出現擅自採購非中標藥品,索要、收受相關單位或人員的好處,不按有關規定覈定並調整中標藥品零售價格等不良行爲,構成犯罪的將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該辦法,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藥品集中招標採購中的不良行爲包括:不按本市規定參加統一藥品集中招標採購,不按規定的品種進行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擅自確定和進行不規範的招標活動,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情況的檢查;泄露與招標採購相關的商業祕密,擅自改變中標結果,索要、收受相關單位或人員的好處;擅自採購非中標藥品,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與中標方簽訂藥品購銷合同,不按規定確定採購數量或確定的數量嚴重偏離常年用量;從購銷合同規定的採購渠道之外購入中標藥品,在藥品購銷合同簽訂過程中要求中標人與其達成讓利、給回扣、提供贊助等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不按有關規定覈定並調整中標藥品零售價格,在集中招標採購中自定項目、自定標準亂收費等。
針對這些不良行爲,有關部門將對認定爲不良行爲的記錄在案,納入數據庫管理;並按照不良行爲性質和嚴重程度確定制裁標準和制裁時限,制裁時限最長爲兩年。在處罰方面,招標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不良行爲將依據有關法規、紀律和政策規定分別給予責令限期糾正、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紀律處分、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等處罰;構成犯罪的將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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