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供暖期將開始。針對冬季二手房買賣和房屋租賃中容易出現的供暖費糾紛,天津市房地產業內人士提醒市民,在二手房買賣和房屋租賃過程中要明確供暖費由誰承擔,並將商議好的內容寫進合同中。
據房管部門的有關人士介紹,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像供暖費、一戶一表(電費)、水費等費用,如果賣房人已經先行支付或有欠費,應明確告知給買方,購房人也應該及時瞭解,並協商明確這些費用是否包含在購房款中,並將協商內容明確地寫進買賣合同,以防出現扯皮。而據某二手房市場人士介紹,在冬季買賣房產時,有一些購房人在辦理產權手續後入住時,才發現原房主拖欠了幾年的供暖費。爲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購房人應向賣方索要近幾年的供暖發票,以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
至於在房屋租賃業務中,供暖等費用可由雙方協商繳納。由出租方交納時,出租方可將物業、供暖等費用折算到房租裏。如果出租方的租金裏不包含物業、供暖等費用,那麼供暖費應由承租方繳納,但前提條件是租賃雙方已經達成了關於“由誰支付供暖費用”的相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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