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來自四川的個體修腳工在津參與綁架作案並致人死亡,案發後,該男子潛逃6年之久。今年5月,公安機關在新疆哈密市將其抓獲歸案。天津市和平區法院經對此案進行審理,於今天上午作出公開宣判,一審以綁架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00元。
1998年,戚某(已判刑)與原同事王某(女)合夥經營一家歌廳,後戚某因故退出經營。張某是一名常常到歌廳娛樂的客人,與王某熟識並交往起來。張、王二人的交往引起戚某的不滿,戚某便與王某某(已判刑)預謀劫持張某索要錢財。1999年6月17日晚9時許,王某某叫來在津的四川人陳某某,並糾集盛某某等4人(已被另案處理或判刑),駕駛大發汽車,來到本市和平區鞍山道與山西路交口附近。而後,戚某指使王某某將張某從歌廳中騙出,隨即幾人擁上前去將張某往大發汽車上拽。張某不從,廝打之際,陳某某上前抓住張某並按住其頭部,夥同盛某某等人將張某硬塞進車內,而後幾人駕車逃離現場。行駛途中,陳某某與王某某、盛某某對張某進行毆打。其間,有人將報紙塞入張某口中,有人用衣物矇住張某頭部,陳某某和盛某某用手按住張某,其他人還用膠帶封住了張某的嘴。陳某某和盛某某等人中途下車離去。後張某因窒息死亡。
案發後,陳某某潛逃。今年5月,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陳某某以勒索錢財爲目的,使用暴力綁架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爲已經觸犯我國刑律,構成綁架罪,應予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被糾集參與綁架他人,並在中途下車離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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