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近日,天津市津南區法院民二庭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齊某、冉某狀告小站鎮某村村委會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據瞭解,二原告系夫妻關係,居住在被告村裏,長子齊林(化名)現年8歲。2005年6月4日下午,齊林在被告所有的泵站玩耍時,不甚掉進泵站的蓄水池內溺水身亡。原告認爲被告在明知泵池水深且危險的情況下,對大門被偷、圍牆倒塌的現象置之不理,沒有及時加以修建,也未做任何防護和警示的標誌,屬於管理疏忽,故原告之子的溺水身亡被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賠償給原告撫育費8萬元,死亡補償費130500元,喪葬費9600元,精神損失撫慰金10萬元,總計320100元。
被告則認爲,二原告之子死亡系因二原告未盡到監護職責所致,並有證人證明原告之子溺水前幾天多次到泵站蓄水池邊玩耍,且該證人曾經提醒過原告夫妻由於危險應禁止孩子的玩耍行爲,但原告卻對孩子持放任態度,沒有做到及時的警示與提醒,孩子的溺水身亡屬於監護不力所致,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在長達三個多小時的庭審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在原、被告雙方均認識到對於原告之子的死亡,雙方均負有一定的責任的前提下,被告同意賠償二原告部分損失,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被告賠償二原告各項損失65000元,當庭給付,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自願承擔。
結合此案法官提醒,農村有關部門在村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特別是針對危險性建築物,要切實做好防護措施,爲村民提供安全、穩定、和諧的生活環境。作爲家長,要對孩子切實盡好監護職責,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引導,保證孩子健康成長,避免再有類似事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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