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天津市塘沽區居民李某在一新落成的商廈內購買了一間商鋪,打算經營小生意。然而,該商廈開業僅半年多即宣佈停業整頓。此後,李某左盼右盼遲遲不見該商廈重新開業,原本用來投資經營的房子如今成了擺設。氣憤之下,李某將該商廈所有者某置業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經兩審審理,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置業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某經濟損失5.1萬餘元。
據瞭解,2001年10月31日,李某以22.5萬元的價款在本市塘沽區某商廈購買了一間建築面積31.2平方米的商業用房。購房合同簽訂後,李某按約定交付了11.3萬元首付款。2002年1月,該商廈正式開業,各商家紛紛入駐開張,李某亦入駐並如約交納了物業費及電費。然而,同年7月24日,該商廈宣佈停業整頓,且遲遲未能開張。自己重金投資的商業用房,如今卻成了一件擺設無法使用,李某爲此氣憤不已,遂將該商廈的所有者某置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停業期間的經濟損失5萬餘元。
成訟後,原審法院對李某所述事實予以認定,同時認爲,李某已取得了對該商業用房的佔有、使用及收益的權利。現被告置業公司在未與李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關門停業,侵犯了李某對該商業用房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故該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原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該置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該公司稱,其與李某之間的買賣關係未經過房管部門的登記,缺乏必要的生效條件,雙方的買賣關係並未成立。停業整頓是絕大多數商戶的意思表示,非該公司單方行爲。同時,該置業公司提出,李某僅支付了首付款,尚未交納全款。綜上,該公司認爲雙方買賣關係應予解除,李某要求賠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市二中院認爲,李某具有對訴爭之房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該公司無證據證實其關門停業行爲是經與李某協商一致。即使其他商戶認可停業整頓亦不能代表李某的意思表示。該公司關門停業的行爲侵犯了李某對房屋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給李某造成損失,該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李某沒有交齊購房款系該公司沒有及時通知其辦理貸款所致,過錯不能歸責於李某。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據此,市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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