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媒體連續報道,引起全市廣泛關注的“男子張某在水上公園落水身亡”案,有了一審結果。昨天,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今年5月4日,家住西青區某村的男子張某到水上公園遊園時,不幸跌落湖中溺水身亡。死者家屬認爲,公園水池邊的護欄過低,實際只有36釐米。而防護欄又是遊人與水池之間唯一的一道安全屏障。這道防護欄在設計、安裝上存在嚴重缺陷,必然對遊人安全構成致命威脅,而且被告在護欄前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而且,張某在落水十分鐘後才被撈上岸,被告顯然是嚴重的“失職”。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627200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撫養費、喪葬費、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
法官任繼鬆介紹,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人身損害侵權的民事責任。依據法律規定,原告應提供證據證明,張某的死亡與被告有因果關係。同時,原告也應提供護欄高度標準的證據。但原告方沒有提供這些證據,所以法院不能支持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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