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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日前,在法官的主持下,陳老太與自己的四個兒女達成了贍養調解協議,每個孩子每個月給母親贍養費100元。據統計截至2005年10月,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共計審結贍養糾紛案件30餘件,其中調解和撤訴率達到75%。高調解率和撤訴率收到了良好的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該院婚姻家庭組的法官分析指出,目前,子女不願意贍養老人的理由主要有不繼承遺產、經濟困難等,無論子女不贍養老人的理由如何,都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以結婚時父母沒給財產爲由拒絕贍養
原告李某夫婦將自己的兩個兒子告上法庭,要求每個兒子每月給付贍養費200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發現二被告對父母有頗多怨言。原來,二被告成年後均結婚另過,但李某夫婦因經濟困難並沒有給兩個兒子置辦房子及結婚用品,兩個孫子相繼出生後,李某夫婦又因爲身體不好而沒有給照顧。主審法官瞭解這一情況後,對二被告進行了耐心的勸導,二被告均自願承擔給付贍養費的責任,與父母達成了贍養調解協議。
法官說,父母爲子女操辦結婚;子女有孩子後,父母要負責照看等等,這些都是公民在不違反法律的條件下自願行爲。對此,法律並不干涉,但依照法律,父母並沒有必須這樣做的義務。相反,只要父母盡了自己的義務,在自己無勞動能力和生活困難時,就有權要求子女贍養。
不繼承父母財產也應贍養父母
鄭老太今年71歲,有兩兒一女,老伴在幾年前去世。小兒子與女兒均對鄭老太十分孝順,雖然經濟困難但仍然每個月給付母親100元的贍養費。而陳老太的大兒子雖然公司經濟狀況頗佳,但卻以母親百年之後不再繼承其財產爲由拒絕給付贍養費。鄭老太於是將大兒子告上法院,案件審理期間,鄭老太的大兒子以不繼承父母的遺產爲由拒絕給付母親贍養費,法院經審理判決鄭老太的大兒子每月承擔母親的贍養費200元。
根據《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種義務是無條件的。不管父母有無財產,也不管子女繼承財產與否,只要有贍養扶助能力,都要贍養扶助父母。同時《婚姻法》第21條還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贍養費的權利。”雖然我國《繼承法》第13條規定:“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但這只是對遺產的繼承情況的處理。並沒有說對遺產“不分或少分”就可以對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父母系法定義務不能協議排除
宋某夫婦有三男兩女五個孩子,經常因贍養老人發生爭執。幾年前,兄弟三人徵得父母同意後達成協議,由老大、老二贍養父親,老三贍養母親,並養老送終。之後,兄弟三人按協議履行贍養義務。宋老漢於2004年病故,所花費用均由老大、老二分攤。老伴去世後,宋老太一直由小兒子贍養,後宋老太的小兒子因女兒上大學等原因出現經濟問題,宋老太認爲她應由五個子女共同贍養因此將孩子們告上法庭。庭審中,老大、老二認爲應當按原協議執行,他們不應再承擔贍養費。而宋老太的兩個女兒則認爲,自己不繼承父母的財產因此不同意給付贍養費。經法官主持調解,宋老太與五個子女達成調解協議,由老大、老二兩個兒子及兩個女兒每個月給付宋老太贍養費100元,由老三每月給付宋老太贍養費200元。
法官指出,在有多個贍養義務人的情況下,作爲承擔贍養義務的一個整體,贍養義務人對贍養費用可以協商解決,但不得損害被贍養人的權利。這樣,雖然有的贍養義務人未承擔贍養費用,但從整體看,承擔贍養費可視爲所有贍養義務人的共同行爲。宋某夫婦的三個兒子爲贍養二老達成的協議,是他們對贍養義務所做的分工,在宋某夫婦得到充分贍養的情況下,所訂協議是有效的。但這並不完全免除老大、老二贍養母親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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