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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2月6日曾報道過一起化糞井爆炸、井蓋飛出致人死亡事件,事件中的死者是因爲在小區門口的化糞井旁燒紙追思故人,造成化糞井中的沼氣遇明火爆炸而被飛出的井蓋擊中頭部的。死者家屬將物業管理部門、排水管理所以及房管部門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區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判處物業管理部門和房管部門適當賠償原告方3萬元,對化糞井不負管理責任的排水部門不承擔責任。
今年2月5日晚8:50左右,李某爲了追思故人,在其住所地和平區貴陽路某小區門口的一化糞井旁燒紙。而當明火燃起後,化糞井突然發生爆炸,井蓋飛起,正好擊中了李某的頭部,致其當場死亡。後經羣衆報警,公安民警、消防隊以及排水、燃氣公司等相關部門趕到現場。經消防部門鑑定事故原因爲化糞井中的沼氣遇明火後爆燃。
事後,李某的親屬認爲,化糞井之所以發生爆炸,是由於井內沼氣濃度過高所致,該化糞井的管理者未盡到管理責任,應承擔法律責任。在與多方交涉未果後,李某的老伴以及子女作爲原告將某物業管理公司、區排水管理所及區某高層樓房房管站一起告上法庭,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費、撫養費等索賠共計26.5萬元。
法庭上,某物業公司認爲,爆炸原因只有刑偵部門依據現場分析作出的結論,不能作爲定性爆炸事故發生原因的依據,而原告也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爆炸事故發生的原因,案件的責任主體不能確定,並認爲發生爆炸的井蓋不屬於物業公司的服務管理範圍,因此認爲自己對事故的發生沒有責任。而高層樓房房管站提出事故的發生是死者違背常識,在化糞井旁燒紙而造成的,與己方無任何關聯。同時提出,化糞井沼氣含量問題不屬於公司的維修範圍,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房管站對沼氣含量負有檢測或監測責任,因此對原告方以房管站沒有盡到化糞井的養護管理責任而提出的索賠不同意。區排水管理所提出自己既不是出事之井的產權單位,也非受託單位,對其沒有養護維修管理責任,因此也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死者所居住小區的產權單位是某高層樓房房管站,而房管站聘用某物業公司負責小區住宅物業管理,爆炸的化糞井產權屬於房管站,日常的疏通、維護由某物業公司負責,與區排水管理所無關。
法院認爲,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規定,禁止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和拋入明火。死者李大爺作爲成年人,應該預見到在化糞井等建有地下設施的井口旁燒紙可能會發生意外,但其未盡到注意義務,造成井中沼氣遇到明火爆炸,自身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高層房管站和某物業公司作爲化糞井的產權單位和委託管理單位,在出事故後未到現場,事後也沒有對現場進行勘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日常維修、養護中盡到了注意義務,對李大爺的死亡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故房管站和物業公司應部分賠償。由此法院一審判處:被告高層樓房房管站、某物業管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3萬元;其他請求予以駁回。
這樣的意外本不該發生
這起案件從一開始就引起人們關注,居民用不被提倡的傳統方式——燒紙來追思故人的時候發生意外,能否得到賠償,成了人們爭議的焦點。案件一審宣判後,記者採訪了和平區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審判的副院長楊建援。
楊建援介紹說,案件中的責任是一個混合責任,死者用一種不被提倡的方式追思故人,並且是在化糞井旁燒紙,其自身是有一定責任的,但這一行爲不足以使其付出生命的代價。而同時,雖然對沼氣含量國家尚無檢測或監測標準,但化糞井是公共設施,涉及的是公共利益,作爲管理部門,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應該具有高度的重視,要盡到管理維護的責任,尤其對必然會產生沼氣的化糞井,應及時疏通。所以,在出事故後,管理部門也是有一定的責任。楊建援認爲,全社會每個人都應該有維護公共利益的意識,並要增強科學常識和安全意識,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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