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徒步行走時被一輛汽車撞倒。隨後,一名司機因未發現該情況,又駕車軋了王某。兩名肇事者都駕車直接造成王某身體損害,那麼他們如何來分擔賠償責任呢?近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告訴人們,肇事時間的先後也是法院確定責任大小的重要因素。最終,法院判令兩名肇事者共同賠償王某1.7萬餘元,先肇事的趙某承擔80%的責任,後肇事的郭某承擔20%的責任。
事發當日,男子趙某駕駛小客車行至西站附近時,因發現情況晚,將徒步行走的王某撞倒,致使王某受傷。撞人後,趙某駕車離開現場。
就在此時,男子郭某駕駛汽車因未能發現已受傷倒地的王某,而將其軋傷。事故發生後,王某和郭某到交管部門解決問題。經診斷,王某傷情爲“左肩鎖關節脫位,鼻骨骨折,左眼部挫傷,左眼瞼皮膚撕裂傷,右第六肋骨骨折”等。
被告郭某爲王某支付了醫療費1.5萬餘元。後來,被告趙某也爲王某支付了醫療費3.1萬元。
交管部門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趙某、郭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某將趙、郭二人告上法庭,請求法庭判令二被告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2.2萬餘元,併爲其預付繼續治療費2萬元。
被告趙某表示,其經濟困難,沒有賠償能力,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郭某說,原告索賠數額過高,其在事故中只應承擔10%的責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本起交通事故已經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認定,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被告趙某、郭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綜合案件事實及勘驗情況,法院對此認定予以確認,故二被告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所訴後續治療費用,因未實際發生,法院對此不予支持。考慮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先後,交管部門現場勘驗及原告傷情等因素,被告趙某應負主要賠償責任,被告郭某應負次要賠償責任,故被告趙某應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郭某應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關於二被告已爲原告支付了醫療費一節,因二被告在本案中均未主張,故法院對此不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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