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日報報道,經四川省政府常務會通過的《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已正式在該省全面實施。據瞭解,它首次將行政機關在制定發佈行政規章、決定和命令、計劃和規劃等抽象行政行爲方面出現的過錯,納入追究範圍。
據瞭解,該辦法的制定共歷時兩年,反覆徵求了四川省人大、各市州和有關方面及有關專家的意見,內容涵蓋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複議等行政行爲。
其中,將抽象行政行爲納入問責範圍成爲辦法的一大亮點。辦法規定,制定發佈“紅頭文件”,凡有“超越權限制定和發佈的;違反規定程序制定和發佈的;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在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等情形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行政過錯責任。
此外,辦法還細化了行政首長問責制。據四川省監察廳法規室負責人介紹,“這些規定直指領導幹部個人說了算。比如,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少數人違反規定或者個人擅自決定的;弄虛作假,誤導、欺騙上級和公衆的;不履行對社會、法人、公民公開承諾的,都要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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