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83歲的老人入住老人院後,不幸從二樓墜落身亡。親人爲此把老人院經營者告上法庭,請求法院追究其違約責任。日前,此案在天津市二中院終審宣判,判令老人院賠償老人親屬近25000元。
去年8月24日,83歲的王老漢和老伴兒一起入住河東區某老人院。同年11月1日,王老漢從老人院出走後被其子找回。轉天,人們發現王老漢從老人院的二樓墜落,被送往醫院救治4天后死亡,經鑑定死因爲創傷性休克。其間,老人院墊付了5000元醫藥費。
庭審中,王老漢的家屬稱老人院存在三點過錯:一是其所住的房屋沒有安裝護欄;二是王老漢在事發前一天曾經出走,家屬找回來後,也向該院提出應加強管理,但老人院沒有采取24小時的值班和特別護理;三是老人是在墜樓兩小時後才被人發現送往醫院。
老人院經營者則稱,不安裝護欄是消防上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王老漢是按“半護”標準入住的,不存在護理不周的問題,所以他的死亡與老人院無關。
一審法院認爲,老年人雖然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但其生活自理能力一般較差,所以需要他人的照顧和看護。養老服務機構比起其他行業,其責任相對較重。本案中,老人院存在違約行爲,應承擔60%的違約責任,扣除其前期墊付的5000元錢,應給付原告19892元。老人院不服,向市二中院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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