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蓋爾(天津)發展有限公司訴西班牙米蓋爾(香港)製造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銷售代理商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12月1日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依法確認原告持有的“牛頭圖形與米蓋爾漢字”組合商標、“MIQUEL與牛頭”圖形組合商標以及“MIQUEL”(變形)商標爲馳名商標,認定被告方侵權,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令三被告連帶承擔30萬元的賠償責任。
“米蓋爾”怎賣起地板
2002年10月18日,兩名中國大陸居民在香港註冊了西班牙米蓋爾(香港)製造集團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萬元港幣。2003年4月,該公司授權本市河西區某地板經銷部爲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代理經銷商。溫某作爲某地板經銷部的業主自接受授權開始至案件成訟期間,對外銷售“米蓋爾”地板,多次以授權人的名義刊發地板銷售廣告,並在互聯網上宣傳其產品,在所刊發的廣告和網頁中均使用牛頭圖形和“米蓋爾”字樣。在溫某經營用運輸車上也標有“米蓋爾”地板字樣,在其經營場所散發的“米蓋爾地板”宣傳冊中記載:“米蓋爾公司成立於1896年,最先以鞋業、服裝產品投放國際市場……1997年底米蓋爾公司在香港九龍旺角投資興建西班牙米蓋爾(香港)製造集團有限公司。以木製品爲主引進世界最新高科技設備,主要生產地板、傢俱等,遠銷英國、美國……”在互聯網的網頁中,也有與上述宣傳冊相同的內容。同時,本市南開區一家裝飾總彙的業主龐某也在其裝飾總彙銷售“米蓋爾”地板,其經營場所懸掛的牌匾上部標有“牛頭”圖形和“MIQUEL”字樣,其所使用的地板包裝膜上也印有“米蓋爾”字樣。
米蓋爾(天津)發展有限公司發現上述情況後,認爲上述企業和個人故意在對外營銷活動中突出使用與他們公司商標中的文字完全相同的企業字號,有意製造某種關聯關係,誤導消費者,嚴重侵害了他們公司的商標權,其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他們公司所擁有的“米蓋爾”文字(包括中文及西班牙文)、牛頭圖形組合商標爲馳名商標,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銷燬侵權地板、公開賠禮道歉,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人民幣。三被告自認合理合法
這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成訟後,法庭上,被告西班牙米蓋爾(香港)製造集團有限公司、溫某和龐某均提出了自己的“說法”。
三被告均認爲原告所擁有的米蓋爾文字、牛頭圖形組合商標並不構成馳名商標,西班牙米蓋爾(香港)製造集團有限公司合法擁有企業名稱,並依法有權將企業名稱授權於他人使用。同時提出,西班牙米蓋爾(香港)製造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於2003年1月15日在19類商品上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牛頭”圖形商標,天津市河西區某地板經銷部於2001年6月19日在19類商品上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米蓋爾”文字商標,商標局已經通過審查,因此,三被告使用米蓋爾及牛頭圖形合理、合法,不構成對原告的商標侵權,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米蓋爾”商標是否馳名
案件審理中,法院通過調查瞭解了“米蓋爾”商標的註冊發展過程。1993年,米蓋爾皮革服飾(天津)有限公司成立,營業範圍是生產、銷售服裝、服飾、皮革製品等,1999年更名爲米蓋爾(天津)發展有限公司。1995年4月,米蓋爾皮革服飾(天津)有限公司取得了MIQUEL與牛頭圖形組合的註冊商標;1998年1月取得了MIQUEL(變形)的註冊商標;1999年3月,取得了牛頭圖形與“米蓋爾”漢字組合的註冊商標,上述商標覈定使用商品均爲第25類,並於2001年7月商標註冊人變更爲原告米蓋爾(天津)發展有限公司。此外,原告自2002年7月7日起,陸續在40個商品類別上取得了MIQUEL(變形)與“米蓋爾”漢字組合的註冊商標。
法院另查明,“米蓋爾”曾經獲得過許多榮譽,例如,1996年,米蓋爾男式服飾系列榮獲全國服裝服飾紡織品展覽交易會“金剪獎”;1997年,米蓋爾西裝獲第九屆中國大連國際服裝博覽會“雙十佳”產品獎等。1999年12月至2005年12月,米蓋爾商標被認定爲天津市“著名商標”。原告的產品銷售範圍涉及全國許多城市和地區。爲宣傳米蓋爾商標,原告在機場、商廈、高速公路、天津及外地的諸多報紙、電視臺上多次發佈商業廣告,併爲在全國範圍內播放的電視劇如《死不瞑目》等提供贊助,商標名字見諸於片尾鳴謝中。以上所涉及的廣告設計、發佈等費用累計達近2000萬元人民幣。爲提高知名度,原告還曾向中國體操隊、西班牙體操隊、連續四屆的今晚米蓋爾情集體婚禮、今晚米蓋爾希望小學等提供高額贊助,對此新聞媒介均作了宣傳報道。
法院認定侵權成立
法院經過審理認爲,原告經註冊覈准在第25類商品使用的“牛頭圖形與米蓋爾漢字”組合商標、“MIQUEL與牛頭”圖形組合商標及“MIQUEL”(變形)商標均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爲了使其已經註冊的商標得到有效的保護,又陸續在40個商品類別上取得了“MIQUEL(變形)與米蓋爾漢字”組合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原告的相關產品的銷售範圍覆蓋了全國大部,具有較高的市場佔有率和商業利潤。同時,原告在全國範圍內做了長時間、大量的宣傳工作,爲此支出了鉅額費用,原告註冊商標在多年使用過程中榮獲了許多獎項,已爲消費者廣泛認知,並在相關公衆中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依據我國《商標法》及相關規定對馳名商標認定的條件,依法應確認原告持有的在第25類覈准使用的“牛頭圖形與米蓋爾漢字”組合商標、“MIQUEL與牛頭”圖形組合商標及“MIQUEL”(變形)商標爲馳名商標。
法院認爲,被告西班牙米蓋爾(香港)製造集團有限公司是在香港設立的一家企業法人,對其企業名稱享有使用權和許可他人使用權,但其在授權被告溫某爲中國大陸地區的代理經銷商後,與被告溫某、龐某在廣告宣傳和銷售過程中突出使用原告馳名商標標誌,使用與原告長期採用的包裝裝潢近似的包裝裝潢,其行爲顯然是一種“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爲,其目的在於藉助原告享有的馳名商標的良好聲譽爲其開拓市場,因此,三被告的行爲客觀上極易引起相關公衆對市場主體和商品來源的混淆,造成對原告馳名商品的淡化和商業價值的降低,三被告明顯具有侵犯原告馳名商標的主觀惡意,其行爲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侵害了原告商標權。對此,三被告應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並連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因原告的實際損失與三被告的非法獲利均難以計算,法院依法根據原告註冊商標的知名程度及三被告實施侵權行爲的主觀惡意程度、侵權後果及其影響等情節確定賠償責任。
由此,法院一審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馳名商標標誌的行爲;被告溫某、龐某立即停止銷售標有“米蓋爾”字樣的地板並自行銷燬尚存的侵權商標標誌及侵權包裝物;三被告在國家級報刊上刊登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聲明內容需經法院覈准,逾期不執行,法院將公告判決書主文,公告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人民幣;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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