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時期,天津市部分醫保參保患者反映在門診醫療費報銷時出現拒付情況。12月2日上午,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時表示,出現拒付,事出有因。參保患者申報門診醫療費報銷後,社保經辦機構要按照醫保政策規定進行審覈。在四種情況下,醫療費將不予支付報銷。市社保中心有關負責人提醒參保人員就醫時,一定要先向醫生詢問清楚。
據介紹,拒付參保患者醫療費四種情況爲:
一、藥品名稱不在醫保藥品目錄內。使用目錄外的藥品,醫保基金不予支付。有一位參保患者患癌症,在治療期間服用雙靈固本散,由於此藥不在醫保藥品目錄內,因此沒有予以報銷。
二、藥劑量超出醫保規定標準。按規定,參保人員門診就醫帶藥,急診3天量,一般病7天量,慢性病14天量。有一位偏癱患者在就醫時,醫生爲他一次開了30天的藥量,社保經辦機構在審覈時,對其中超量部分予以拒付。
三、處方與明細不一致、明細不詳細或根本沒有明細。按規定,參保人員報銷醫療費時,應提供處方和明細,並且提供的處方應與明細一致。有一位參保患者患有心腦血管病,在就醫時,醫生在處方上開的治療心腦血管病的藥是“絡泰”,明細上卻寫成了“洛泰”。而“洛泰”是一種抗生素藥,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藥品,因此不予報銷。此外,有的一項檢查費或治療費金額達到幾百元,但是沒有具體的分項明細,這種情況也不予支付。
四、重複收費和超標準收費。按規定,醫院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價格規定,不得重複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收費。鍼灸費11針以上的每次收費是10元,有的醫院給參保患者治療時,11針以上的每次卻收費達20元。對於超標準收費的部分,社保經辦機構予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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