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一案再次開庭,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向法庭提供了3組新證據。
這3組新證據是:被害人屍體鑑定、現場提取木板的補充鑑定;9名被告人的入監體檢表;被告張吉等人的抓獲經過。根據新提供的證據,法庭進行了1個小時的庭審。
上午10時20分,法官宣佈繼續開庭。身穿灰褲子、藍色上衣的被告人劉利民第一個被法警押上法庭。與上次庭審相比,劉利民明顯消瘦了。向旁聽席上掃視一眼後,他低下了頭。此後一個小時的庭審時間內,他始終沒擡頭。
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狀中,被害人家屬提出了259萬元的賠償要求,其中包括撫養費、贍養費,以及起訴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還有精神賠償金。關於民事賠償問題,被害人家屬拒絕調解。
“嚴懲被告人是我父母活着的惟一動力,我希望法院能給我們一個公正的判決!”庭審快要結束時,仍在悲痛中的被害人妹妹激動地說。
上午11時20分庭審結束,法庭將擇期判決。
“影響太大了,關鍵就是兩個人的身份太特殊,本來一個很簡單的案子,變得無比複雜。”昨天,記者採訪了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被告方律師王繼軍,他向記者透露了庭審中的情況以及案件的最新進展。
據記者瞭解,目前庭審中尚存在3個疑點需要解決,但王繼軍告訴記者,到本月底,本案將進行最後宣判。
疑點一太原警察爲什麼要按喇叭
根據事先媒體的描述,案發前,北京警察李忠義因爲路口交通指示燈是紅燈,因此把車停下,而在他後面的太原警察劉利民按喇叭要求其開車闖紅燈,李忠義不聽,導致雙方發生口角。
但是王繼軍卻發現事實並非這樣,他找到當時的路口電子攝像頭拍攝的錄像後,認爲是李忠義違章,劉利民才按的喇叭。
“當時,李忠義共停了兩次車,第一次他隨意地把車停下來,到報亭買了份報紙,劉利民的車就停在其車後等待,第二次,李忠義把車停在了路口的右轉彎車道上並停下了車,後面的劉利民需要右轉,便按喇叭要求其從車道上讓開。”王繼軍向記者描述說。
但是原告方律師的說法是,李忠義只是因爲紅燈,把車停下等候,而後面的劉利民則按喇叭要求其開車,“李忠義是否違章這很關鍵,牽涉到責任的問題。”王繼軍告訴記者。
疑點二北京警察與太原警察誰霸道
據太原當地公安內部人士透露,當時李忠義下車後並非簡單的前去解釋,而是衝着司機很生氣地說了幾句話,大意爲:你看不見前邊有紅燈,光按喇叭你就能飛過去?對方司機也氣勢洶洶,李忠義遂與桑塔納轎車上的人發生了爭吵,隨後,李忠義駕車離去。對於這個場景,已經有多名證人作證。
但是,被告方卻提出了另外一個說法,王繼軍告訴記者,根據他的調查,下車的並非李忠義一人,而是與他同在一車的同事共同下車,後面的劉利民見狀便要打開車門出去講理,李忠義二人用腳把車門頂住,隔着車門爭講後,李忠義二人回到自己車中,把車開走。
但是,目前王繼軍尚沒有提出有力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
疑點三“抓捕歸案”還是“投案自首”
在庭審中,王繼軍以劉利民系投案自首爲由,請法院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但遭到了原告律師的強烈反對。
據記者瞭解,原告方認爲事發三天後劉利民才聯繫了警方,是在發現事情敗露後,無法逃脫罪責才主動投案,因此並不能構成投案自首,另外,在案發後,劉利民明明知道被害人已經身負重傷,可是非但沒有進行搶救,反而棄之不顧,這就更加重了其情節的嚴重性。
但是根據被告方的說法,在事發後,劉利民開始休假,第三天才又重新上班,上班後,有同事告訴他一名北京警察在太原被打死,劉利民才意識到事件的嚴重性,之後馬上向領導作了報告,回到自己所在的分局進行了投案自首。
王繼軍告訴記者,只要滿足三個條件,就可以確定爲投案自首,一、在案情沒有被發現,作案者沒有找到前,主動投案的;二、在案情被發現後,作案者沒有找到,主動投案的;三、在案情被發現後,作案者被確定,但是沒有抓捕到而投案的,都可以算做投案自首,在這個案件中,劉利民屬於第三種情況,因此應該算爲投案自首。
另外,在本案中,劉利民雖然爲主犯,但是他並沒有參與毆打過程,根據劉利民的供述,他在指出被害人後便馬上離開,被害人傷勢情況他並不清楚。
記者瞭解到,目前根據庭審進程,劉利民很有可能被判處死刑,但王繼軍卻希望能夠通過以上的三個疑點,給劉利民進行有罪辯護,最終能讓這位太原警察保命,“雖然他是主犯,但畢竟致命一擊不是他打的。”
事件回放
今年5月3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民警李忠義,在太原與太原市尖草坪區刑警大隊一中隊民警劉利民發生爭執,後劉利民指使周傳全等8人對李忠義進行毆打致死。
8月22日,太原市中院公開審理此案。被害人李忠義的家屬要求被告劉利民等9人賠償259萬元,其中包括父、母、妻、女每人各50萬元精神賠償以及交通費、喪葬費、贍養費等共59萬元。
鏈接 劉利民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詞
劉利民的行爲給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很大不幸痛苦與物質損失,劉利民對他的行爲也是追悔莫及,在會見時,他向我們表達了他對被害人的家人造成的損失盡全力賠付的意思。
對民事訴訟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我們表示充分理解,但對其中一項“精神損失賠償”表示質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請合議庭在確定被告人劉利民賠償數額時減去精神損失賠償金,其他各項的賠償按照《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規予以合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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