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洗錢的社會協調機制尚未健全的現狀下,即將出臺《反洗錢法》執行的效力可能會受到衝擊。所以在《反洗錢法》尚未出臺之時,與其相關的法律也在修改當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等17個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反洗錢法》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對該法起草所涉及的重大問題進行激烈的討論和細緻的研究論證。
洗錢漏洞太多
在我國內地,每年通過地下錢莊洗出去的黑錢至少高達2000億元人民幣。今年7月中旬,央行首度公佈了《中國反洗錢報告2004》,這也是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成立以來的首次亮相。《報告》顯示,2004年各金融機構通過央行各分支行共報送人民幣可疑交易3.61萬筆,涉及金額495.46億元。
無疑,洗錢使資金遊離於監管之外,脫離了銀行的監管系統,爲販毒者、恐怖主義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敗的政府官員以及其他罪犯的運作和發展提供了動力。不管是轉移非法所得,還是逃避管制,地下“洗錢”正在嚴重侵蝕着中國的經濟基礎。
據有關人士測算,中國每年因此受到的財稅損失就高達近千億元。有專家說,腐敗已經成爲中國最大的社會污染,而“洗錢”正在助長這種污染。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俞光遠曾向媒體透露,從近幾年的司法實踐看,貪污、賄賂、腐敗犯罪有不斷上升的勢頭,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對這類犯罪所得的洗錢活動打擊不力。
面對洗錢這一社會“毒瘤”,現行法律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打擊的難度,使得很多行政措施難以落實,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去年,爲了防止通過購買團體險而洗錢的行爲,財政部、監察部有一個清理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把企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購買的團體險予以退還。但這個規定震懾作用不大,各保險公司幾乎都沒動。“這與對團險洗錢行爲沒有能夠從法律角度給予界定有關。”湖南大學金融管理學院專攻保險的副教授劉娜給出這樣的原因。“在《反洗錢法》出臺之前,對保險業來說,這種舉報有點強人所難,畢竟開門做生意,顧客是上帝。”
在此困境之下,央行反洗錢局負責人早前就對透露:“雖然洗錢活動很多,但是由於我國《刑法》對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定義過窄,並且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洗錢活動多以其他罪名定罪,2004年4月我國纔有第一例‘洗錢罪’定罪的案例。因此,《反洗錢法》的起草早已提上日程。”
法律制定與修改正在進行
無疑,洗錢是一種下游犯罪,必然有其他上游犯罪在前。只有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這四類犯罪有關的洗錢行爲,才被認定爲是犯罪行爲。
目前,業內專家認爲,上游犯罪規定過窄,是中國反洗錢工作面臨的問題之一。隨着我國市場經濟逐步與全球經濟體系融合,走私、販毒、偷稅逃稅、貪污受賄、金融詐騙等活動也大量產生,洗錢活動在海內外日益猖獗。因此,應考慮將貪污、賄賂、腐敗犯罪和其他嚴重犯罪規定爲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央行行長周小川對此透露說,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小組已開展了修訂《刑法》洗錢罪規定問題的研究。央行有關人士也透露,《反洗錢法》制定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要擴大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這部法律很可能採取列舉的方式將貪污、賄賂等嚴重的犯罪均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立法界還有人士透露,即將出臺的《反洗錢法》可能要求保險公司對於提前退保的團體險,尤其是國企和國企控股的公司,上報有關部門,追蹤錢的來源和去向。
在《反洗錢法》制定之時,其他規章制度也正在根據當前形勢作出相應修訂。自2003年初央行發佈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兩年來,雖然有力推動了我國銀行業反洗錢工作,但隨着反洗錢工作的逐步深入,三項規章的侷限性逐步顯現,難以適應反洗錢工作的發展要求。因此,修改也是題中之義。
央行反洗錢局局長凌濤提到,央行正在着手製定證券(期貨)業和保險業的反洗錢規章,明年開始,證券及保險公司將有義務報告可疑交易;以後非金融行業如房地產、彩票、珠寶貴金屬經營交易,以及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等也將有義務報告可疑交易。另外,正在制定中的《反洗錢法》對這種義務也將有條款加以體現。另外,金融專家胡平西還建議,在儘快出臺《反洗錢法》的同時,建立全國的金融情報部門及反洗錢犯罪的國際合作機制。
“2005年將是我國反洗錢法律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的一年”央行如是總結說,央行報告還指出,中國反洗錢法制建設已經進入一個高速發展、與國際反洗錢法律制度迅速接軌的時期,“反洗錢法的出臺是中國反洗錢法制建設的重大步驟,將有力地促進國內反洗錢工作的深化發展,並有力地促進反洗錢國際合作。”
完善機制還需多方合作
事實上,在反洗錢的社會協調機制尚未健全的現狀下,即將出臺《反洗錢法》執行的效力可能會受到衝擊。因爲反洗錢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金融機構雖處於核心地位,但若無司法部門和財政、稅務、工商、海關等多家政府部門的通力合作將難以奏效。目前反洗錢工作的社會協調機制尚未健全,金融機構與財政、稅務、工商、海關、司法等政府部門在反洗錢方面溝通、協調、配合的合作聯繫機制尚未形成已經給反洗錢工作帶來不少難題。
《反洗錢法》立法組組長俞光遠也坦言,“反洗錢工作涵蓋預防、控制、偵查、打擊等諸多方面,又涉及金融、財政、執法、司法等多個部門。目前央行、公安部、外匯管理局等之間已經形成初步合作,但尚未建立反洗錢協調機制,缺乏統一的信息收集與甄別機構。”
目前,金融業通過網絡通信和計算機自動完成賬務處理,實現會計業務處理的數據集中、賬戶集中和事後監督集中已經成爲現實,銀行一線人員所掌握的支付交易信息十分有限,根本無法對每筆支付交易信息進行分析和判斷,很容易給洗錢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同時,我國金融業尤其是基層銀行普遍缺乏反洗錢專業人才,對洗黑錢的犯罪案件接觸甚少,普遍缺乏反洗錢工作經驗,如若發現涉嫌洗錢的可疑支付交易往往難以界定,因此難以徹底的有效執行反洗錢法。
另外在金融機構之間,同一金融機構系統內部缺乏信息共享機制,監測技術手段相對落後,櫃檯操作人員難以掌握每個開戶單位的經營範圍、註冊資金和經營活動,對每筆支付業務,只開戶單位提供的支付票據和憑證,輔以經驗判斷,很難區分正常支付與異常支付,難以有效開展防範反洗錢工作。尤其是現在,有些基層銀行內部反洗錢職責不清。有的人認爲是保衛部門的職責,有的人認爲是會計或貨幣發行部門的職責,使得目前基層的反洗錢組織機構空有其架,實際運作僅限於會計部門對可疑支付交易形式的上報,缺乏對信息分析、甄別和調查。
對此,央行透露將加大制度改革和人員培訓力度以配合新法的實施。央行反洗錢局局長凌濤還表明了央行在打擊反洗錢方面的主要職責: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組建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由各個部門參加的金融監管部門反洗錢工作協調機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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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正在起草的這部《反洗錢法》不但要解決我國反洗錢領域的急迫問題,同時還需要滿足國際反洗錢領域通行標準。的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與洗錢鬥爭了近一個世紀的西方國家,在這方面無疑有着豐富的經驗。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對洗錢進行法律控制的國家。現在美國有關反洗錢法律已形成了以《銀行保密法》爲核心、輔以一系列反洗錢法令在內的完備體系。
以金融自由著稱的瑞士,在1998年也出臺了《反洗錢法》。這項法律規定,包括銀行和中介機構在內的各金融機構有義務向政府通報可疑情況,知情不報者屬刑事犯罪,將受到嚴厲懲處。瑞士政府還在同一年設立了“反洗錢委員會”,以監管和規範包括貿易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律師事務所在內的非銀行金融中介的行爲,要求它們與銀行一樣執行《反洗錢法》,違規公司會被處以高達20萬瑞士法郎的罰款或被勒令停業。
俄羅斯的《反洗錢法》也自2002年2月1日起生效。這一法案要求對所有超過50萬盧布的金融交易及超過250萬盧布的財產交易進行調查;法案還要求成立一個金融信息機構用以執行對大宗金融交易的系統性調查,並禁止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設匿名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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