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將貪污、賄賂等嚴重犯罪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後,將通過預防打擊洗錢罪,把貪污腐敗罪一併處罰。既處罰洗錢,又處罰上游犯罪,數罪併罰,加重打擊。
腐敗官員洗錢不容輕視
“反洗錢法制定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要擴大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將採取列舉的方式將貪污、賄賂等嚴重的犯罪均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局長凌濤在央行首份反洗錢報告發布後向媒體如此表示。
衆所周知,上游犯罪規定過窄,是目前我國反洗錢工作面臨的難題之一。
根據現行的《刑法》規定,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爲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走私犯罪。然而,現實中出現的洗錢上游犯罪形式卻已不僅限於這四類犯罪。亞洲開發銀行對我國洗錢數量曾所作出評估:每年不少於20 00億元人民幣,約佔到我國GDP的2%左右。而其中,僅官員腐敗收入洗黑錢就超過500億元人民幣。
由此可見,公職人員的貪污腐敗犯罪與洗錢活動越來越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已經成爲近年來洗錢活動的一個顯著特點。這也正是緊急起草中的《反洗錢法》將貪污、賄賂、腐敗等嚴重犯罪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現實基礎。
“貪污、賄賂等嚴重犯罪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後,將通過預防打擊洗錢罪,把貪污腐敗罪一起處罰。既處罰了洗錢,又處罰了上游犯罪。上游犯罪主犯也要納入洗錢犯罪本犯,數罪併罰,加重打擊。”全國人大常委會預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俞光遠說。
反洗錢法將堵住法律漏洞
從近幾年的司法實踐看,貪污、賄賂、腐敗犯罪有不斷上升的勢頭,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對這類犯罪所得的洗錢活動打擊不力,尚未有效遏制。
貪污、賄賂等嚴重犯罪與洗錢關聯度的上升令中國的洗錢犯罪呈現出一種與國外不同的特點。“國外的洗錢是‘黑洗白’,是把贓款消化乾淨;而中國的洗錢是‘白洗黑’,是化公爲私並且匯出國境的舉動。或者說,權力尋租是中國洗錢的最大特點。”北京師範大學金融研究室主任鍾偉表示。
這一點從高勇、畢玉璽兩個牽涉洗錢的腐敗官員典型案例就可以得到印證。
去年12月深圳檢方在協助四川檢方調查時,發現原成都市委宣傳部長高勇涉嫌在深圳洗錢達數百萬元之巨。兩地檢方查明,高勇特大受賄案所涉款項中,有數百萬元與深圳幾十家證券、金融、商貿公司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牽涉人員達數十人之多。高勇在深圳洗錢的手法爲:利用深圳多家公司作爲中轉,其間還發生不止一次的轉移,最後錢還是流回高勇在四川的相關賬戶。
在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畢玉璽案中,畢玉璽趁退休前瘋狂斂財,收受和索取鉅額賄賂,其間他曾經借兒子出國留學進行洗錢,把收受的50餘萬美元的贓款轉移到其子在英國的賬戶中,並利用自己權力影響,在某區以低價購買123畝土地,與兩個私營企業主合作成立了一個公司,爲退休後進一步撈錢鋪路。
兩個案例充分凸顯了國內洗錢“白洗黑”特點,同時也暴露出我國現行法律體系針對洗錢犯罪方面存在的漏洞。有專家分析指出:僅有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的“一規兩法”(即《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尚不能爲金融機構“瞭解客戶”、執行大額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提供有力法律基礎。具體操作中,存在適用範圍狹窄、與《商業銀行法》確定的金融機構爲客戶保密原則相沖突等問題。
而正在醞釀出臺的《反洗錢法》,作爲國內反洗錢領域最高層次、同時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則將通過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明確各金融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反洗錢監管義務等,來解決上述漏洞。
預防監控遏制腐敗洗錢
由於腐敗與“洗錢”的密切關聯,國內洗錢活動呈現出一種“互爲依存”的特徵:洗錢保護腐敗,腐敗推動洗錢犯罪的蔓延。很多腐敗分子爲掩飾其通過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獲取的收益,往往通過各種洗錢活動給自己貪污、受賄所得“黑錢”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
《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俞光遠說,反洗錢法的制定,能夠從源頭上控制貪污腐敗等洗錢行爲,關鍵在於它能夠通過採取一系列的預防監控措施,包括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和可疑交易記錄報告制度等的嚴格實施,以及義務主體(指金融機構和特定行業的非金融機構)內部的監控管理制度,加強反洗錢的制度建設和內控管理制度。
“現在雖然有些制度,但是監控非常鬆,所以金融犯罪非常多。將來嚴格通過以上幾種制度,包括建立健全義務主體內部監控制度,就可以大大加強預防監控,不光是對洗錢,對其他犯罪也大大加強預防作用;同時預防管理方面的漏洞,防止金融機構員工跟犯罪分子內外勾結,來進行洗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杜啓欣曾提出,從立法原意上看,《反洗錢法》的指導思想應該是要通過該法律的出臺,更有力地利用《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來打擊貪官洗錢行爲。
俞光遠印證了專家的這一分析:“比如說我們這兒發現了貪官,跑到那兒去了,就把信息發過去,讓那邊進行司法協助,通過制定雙邊互助和多邊協定,很容易就把犯罪分子捉拿歸案,把他遣送回來,同時把他的犯罪所得移送回來,通過查抄沒收分配機制,追回貪污腐敗犯罪所得。”
通過國際合作機制的建立,《反洗錢法》將對近些年攜帶鉅款外逃的腐敗貪官,以有力打擊。
打擊洗錢重在執行
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局長凌濤認爲,制定反洗錢制度不難,難點在於制度的落實。
“存款實名制是‘認識你的客戶’最起碼的要求,也是反洗錢工作的基礎。我國從2000年開始實行存款實名制,然而根據央行的檢查情況,執行不力現象非常突出。”
對此,俞光遠憂慮頗多:“存款實名制落實不了,客戶身份是假的,他的交易情況怎麼掌握,交易完了找這個人,找不到了,不翼而飛了,或者這個人有幾十個賬戶,你怎麼去查找它,你沒法查找,他自己與自己進行交易,自己進行洗錢,這個賬戶到那個賬戶,那個賬戶到這個賬戶,你弄不清楚,還怎麼進行反洗錢。”
如今,我國的大額現金管理制度面臨着和存款實名制相同的問題,“實際上大額現金管理制度很早就有,但是落實得也非常不好,爲什麼有的犯罪分子能夠提出來幾百萬甚至幾千萬逃到國外去,攜帶鉅款出境,什麼原因啊,就是大額現金管理制度沒有嚴格執行,造成大量現金流失。這些工作又是反洗錢法重要的基礎工作,執行不好,會使反洗錢法流於形式。”
反洗錢工作涉及到反洗錢的預防、控制、偵查、打擊等許多方面,又涉及到金融、財經、執法、司法等許多部門。目前,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指定的反洗錢主管部門,但是在具體執行中,涉及到各個部門的合作。
在反洗錢的嚴密網絡中,各個主管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和義務主體之間,除了分工把關、嚴格制度,同時還要互相協作,使反洗錢工作成爲一個系統工程。通過建立健全這個系統工程和反洗錢協調機制,才能從根本上預防腐敗等洗錢犯罪。
腐敗分子洗錢五種方式
“洗錢”這個詞最早來源於20世紀初,如今已經成爲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洗錢還經常與腐敗聯繫在一起。腐敗分子往往通過金融渠道和非金融渠道兩種途徑,將其腐敗所得以各種手段掩飾、隱瞞資金的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洗錢方式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是以投資形式轉移賄賂款,或者直接攜帶巨資出逃;
二是先撈錢後洗錢,即公職人員大量貪污、受賄後,辭職下海辦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來解釋他不正常的暴富;
三是邊撈錢邊洗錢,即搞“一家兩制”,自己在臺上利用權力撈錢,親屬則利用“下海”身份掩蓋黑錢來源;
四是連撈錢帶洗錢,即政府官員或國企老總創辦私人企業、代理人企業,既可通過經濟往來把黑錢轉移到這些企業的賬戶上,又可通過正常的納稅經營再賺一筆;
五是跨國(境)洗錢,即利用國內外市場日益密切的聯繫,設法把黑錢轉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贓款並“洗白”。在號稱“全國住房公積金第一案”的李樹彪案中,李樹彪就是通過珠海的地下錢莊將鉅額公款匯往澳門供其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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