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目前反洗錢鬥爭的法律結構缺陷令人堪憂
●立法起草工作已進入研究草案框架結構的階段
●反洗錢工作涵蓋預防控制偵查打擊等諸多方面
2005年2月16至17日,400多名來自海外、中國內地及香港地區商界專業人士及從業人員,出席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聚國際力量打擊清洗黑錢”國際會議。中國內地的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李若谷表示,“中國《反洗錢法》已進入立法程序,該法是被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一類項目,即在本屆人大任期內需要提交審議的法律草案。”
據悉,《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小組由17個職能部門組成,人員分別來自人民銀行、公安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匯管理局、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等。目前,立法起草工作已進入研究草案框架結構階段。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俞光遠透露,反洗錢工作涵蓋預防、控制、偵查、打擊等諸多方面,又涉及金融、財政、執法、司法等多個部門。他說,近幾年,貪污、賄賂、腐敗犯罪有不斷上升的勢頭,一個重要原因是對這類犯罪所得的洗錢活動打擊不力。
宣戰刻不容緩
世界各國對洗錢有着不同的定義,但對於此名詞的共識是———“讓非法財產合法化”,“把黑錢洗成白錢”。
據有關人士推斷,全世界每年涉及的“洗錢”量,大概在1.5萬億至2.8萬億美元之間;而亞洲開發銀行曾對我國洗錢數量作過評估,認爲每年不少於2000億元人民幣,約佔到我國GDP的2%左右。
已被警方查處的南海“華光騙貸案”中,少數政府官員夥同企業主通過某民營企業及其關聯公司,將騙取到的大部分銀行貸款連同違規調用的大筆財政資金一起,通過“清洗”轉出境外或用於私人投資,僅無法追回的貸款與公款就高達40億元人民幣。
洗錢對中國經濟造成了深層次危害。許多腐敗分子通過洗錢把國有資產合法地放進自己的腰包,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另外,外來黑錢流入中國境內,往往過多集中在娛樂場所、酒店等投資上,犯罪分子將錢“漂白”後,通常會放棄這些產業,從而引起行業經濟震盪,造成宏觀經濟失控或結構失調。向“洗錢”犯罪宣戰,已刻不容緩。
法律結構缺陷堪憂
2004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湖北武漢天安支行成功堵截了一起兩筆洗錢案件。100萬元和35萬元的兩筆來款都是從北京電子匯兌的個人現金款,工作人員對一次提取135萬元現金的提款人所出示的身份證進行認真審覈後發現是僞造,便立即將可疑款項凍結,並按規定報告。後經公安機關查證,嫌疑人邊廣文利用虛假勞務合同詐騙5個省市150餘人,非法獲利236萬元,造成1人跳樓死亡,10人跳樓未遂,已被多地通緝,沒想到在武漢洗錢落網。
近年來,中國在反洗錢制度、法規建設等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突破。但《反洗錢法》遲遲未能出臺,中國反洗錢鬥爭的法律結構缺陷,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反洗錢的成效。
按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洗錢罪僅有4種上遊犯罪:販毒、走私、恐怖活動、黑社會組織犯罪,範圍明顯過窄。洗錢犯罪是以其上游犯罪所得的存在爲前提的,上游犯罪範圍的寬窄,會直接影響洗錢犯罪對象的犯罪。並且根據重罪吸收輕罪原則,洗錢活動多以其他罪名定罪。其實,將貪污賄賂所得及賭博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納入刑法對洗錢罪的打擊之列已是國際通例。我國刑法的結構性缺憾,是目前反洗錢鬥爭陷於被動的主要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我國反洗錢所面臨的局面是,國內立法體系急需規範及完善,與國際的合作體系亟待建立。從1997年起至今,中國僅在《刑法》191條中,對涉及四種犯罪所得的洗錢活動給予刑事打擊做出規定,在部門規章中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制度做了規定,後者法律效力和法律級別較低。而規範金融秩序的權威法律諸如《商業銀行法》、《信託法》、《證券法》中卻全然不涉及對洗錢犯罪的界定。與此同時,大量資金被洗到國外而無法追回,暴露出中國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嚴重缺位。
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行長鬍平西建議,中國應認真研究世界各國對洗錢犯罪的規定和本國反洗錢鬥爭的實踐成果,儘快出臺《反洗錢法》,明確洗錢行爲的概念、構成和範圍,明確反洗錢機構和職責;督促所有金融機關、相關單位和個人建立客戶甄別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等;建立全國的金融情報部門及反洗錢犯罪的國際合作機制;建議設立專門機構,協調跨部門的反洗錢工作。
地下錢莊危害嚴重
警方前不久曾查獲廣東潮陽的一夥騙稅犯罪分子,通過地下錢莊,將騙取的出口退稅款144.6億元分批匯到新疆伊犁,再從伊犁的銀行提款到烏魯木齊外匯市場兌成外匯,然後輾轉打入香港的銀行,最後從香港把外匯匯回潮陽。
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2004年4月至12月開展的打擊地下錢莊違法犯罪聯合行動,取得顯著成效。統計顯示,聯合行動期間各地共組織專項打擊行動479次,其間共搗毀地下錢莊及非法買賣外匯交易窩點155個,涉案金額高達125億元人民幣,繳獲現金摺合人民幣1.1億元,凍結存摺及銀行賬戶460個,凍結資金4200萬元人民幣。
“洗錢會對社會產生很大危害。”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趙錫軍說,“因爲利益集中在洗錢人的身上,但成本要由社會來承擔。被洗過的錢可以再次用到犯罪上,進一步危害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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