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編者的話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5日至29日在京召開。本次常委會會議將首次審議反洗錢法草案、合夥企業法修訂草案等法律案,繼續審議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草案、護照法草案、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和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等,還將審議國務院相關工作報告、議案等。本報將於第一時間奉上相關報道。
首次提請審議的反洗錢法草案涵蓋了反洗錢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調查制度;反洗錢國際合作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政府和社會各界關於加強反洗錢立法、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馮淑萍說,“制定反洗錢法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監控洗錢活動,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有利於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
反洗錢有了主管部門
反洗錢工作涉及行政、司法、行業監管等多個部門,草案試圖建立一個分工明確、相互協調配合的監督管理機制。依據草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反洗錢行政管理工作。它將擬定反洗錢政策,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調查和國際合作,並全面負責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的監督管理。
負責接收、分析和移送反洗錢相關信息的反洗錢信息中心是反洗錢預防監控和刑事打擊的橋樑,草案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反洗錢信息中心。
爲監控攜帶大額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出入境進行洗錢的行爲,草案特別規定,海關應當向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相關信息。
此外,洗錢行爲主要依賴於資金的劃撥、轉移,跨境劃撥一旦得逞,犯罪資金將難以被監控和追繳。草案爲有效解決緊急情況下犯罪資金轉移、外逃等問題,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反洗錢調查,並可採取詢問、查閱、複製、封存和臨時凍結等措施。
客戶信息至少保存5年
作爲現代社會資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機構是洗錢的易發、高危領域;同時,隨着金融監管制度的不斷完善,洗錢也逐步向非金融機構滲透。因此,草案中的反洗錢義務主體,不僅包括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也包括房地產銷售機構、從事貴金屬和珠寶交易的機構、拍賣企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特定非金融機構。
草案明確這些機構的義務——
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專門負責人員,並進行反洗錢培訓;
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審慎識別、覈實和登記客戶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不得爲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
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公職人員重點進行身份識別和賬戶、資金往來情況的監測,以利用反洗錢機制反腐敗;
爲給反洗錢信息的分析、調查和偵查提供資料依據,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係結束後、交易信息自交易關係結束後都至少保存5年,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
對數額達到一定標準、缺乏明顯經濟和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以作爲發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爲的線索。
“雙罰制”追究負責人
草案通過“雙罰制”,嚴懲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不履行反洗錢義務的行爲。
馮淑萍說,鑑於很多義務主體具有國有性質,只對單位處罰不能起到應有效果,因此,反洗錢法規定了“雙罰制”,即對單位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同時追究法律責任。
比如,草案規定,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一旦有以下行爲之一,如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拒絕或者阻礙反洗錢檢查等,該機構將被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人民日報記者裴智勇杜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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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爲,它採用轉換、轉讓、轉移、獲取、佔有、使用等方式隱瞞和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以使其犯罪所得表現合法化。近年來,隨着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髮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不僅破壞着我國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據介紹,反洗錢法起草工作於2004年3月全面啓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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