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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瞭望》週刊載文稱,中國共產黨中央正在制定《黨內監督條例》有關實施辦法,將在中國共產黨的各級地方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這個層面上率先正式啓動罷免或撤換機制。而這一制度的真正實施,需要黨內幹部制度的一系列改革與之配套。
文章稱,把“罷免或撤換”作爲一項必須建立健全的黨內監督的重要制度,是《黨內監督條例》首次作出規定的,但是把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作爲黨員的一項基本權利,則是早在20多年前的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就已經提出來了。在以後歷次黨的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章中,賦予黨員的這一權利,始終沒有變化。
在實踐中,中共十二大以來,確有不少黨員通過一定的途徑和手段行使過有關要求罷免或撤換的權利,如通過信訪的途徑,用檢舉控告的方式對違紀違法或不稱職的幹部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等,有關黨組織對黨員所提出的罷免或撤換要求予以受理和查處的案例也不少。但是,作爲一項比較規範的有程序保障的要求罷免或撤換領導幹部的黨內監督制度,至今尚未建立起來。因此,《黨內監督條例》所作出的原則性規定,在《黨章》規定的基礎上前進了一大步。但是,與付諸實踐所需要的可操作性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還有不少基礎性和配套性工作要做,還有諸多難點需要攻克。
最大的難點是黨的代表大會尚未實行常任制。罷免制度是民主選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領導幹部是按照什麼樣的程序選任的,那麼要罷免他的職務,必須通過同樣的程序來決定。按照這一原則要求,在黨的代表大會尚未實行常任制的情況下,對各級黨的代表大會所選舉產生的委員會委員,就很難實行嚴格意義上的罷免。目前對黨內領導幹部的任免,實際上是實行“雙軌制”,即,在黨代會換屆時,各級地方黨的委員會委員、常委、副書記、書記,由選舉產生,而在黨代會閉會期間,則是由上級黨組織任命。這也給黨內罷免制度的實施帶來難度,因爲罷免的對象,只能是其所選舉產生的對象,由上級黨組織任命的對象,則不能用罷免的方式處理。
文章指出,建立執政黨內罷免或撤換制度是一個牽一髮而動全身的關係全局的大事,涉及黨內幹部選用、管理和監督的方方面面。這一制度的真正實施,需要黨內幹部制度的一系列改革與之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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