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瞭望》週刊載文稱,中國共產黨中央正在制定《黨內監督條例》有關實施辦法,將在中國共產黨的各級地方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這個層面上率先正式啓動罷免或撤換機制。文章評論指出,這項制度的建立,將是中國共產黨黨內民主的一個重大創新和突破,是完善黨內民主選舉制度的一個重大步驟。
文章稱,所謂民主選舉制度,其實質包含兩方面重要內容,一是民主選任,一是民主罷免,只有民主選任,而無民主罷免的領導幹部決定製度,實際上是一種存在重要殘缺的跛腳制度,只有二者並重,有機結合,纔是一種比較完善的民主決定領導幹部的制度。
文章還寫到,作爲一種用民主的辦法解決執政黨內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問題的基本制度,“罷免或撤換”與現有的黨內撤職、免職、調整工作崗位等制度的區別主要在於,後者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監督制約行爲,即是上級或同級黨組織對犯錯誤或不稱職的幹部作出的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而前者則是自下而上的監督制約行爲,即是由黨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或黨的委員會成員向黨的組織提出罷免或撤換不稱職幹部的要求,有關黨組織按程序受理並作出決定的制度。
文章指出,“罷免或撤換”制度牽涉到方方面面,建立和推行這項制度既需要膽略和勇氣,又需要科學方法和慎重、穩妥的具體策略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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