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日前,記者從天津市有關部門瞭解到,在大多數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存在一些無法確定責任的事故認定書,其中既有車輛碰撞事故也有重大交通事故。因受主、客觀因素制約,交管部門不可能對每起交通事故都做出事故責任認定。
據資深的交通事故辦案交警介紹,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辦案交警可開具‘無法確定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交通事故辦案的準確公正。而造成交通事故無法查證事實和無法認定責任的原因,人爲因素佔大多數:一是缺少現場目擊證人。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各方缺乏法律意識,沒有在現場尋找目擊證人,一旦當事各方敘述事實出現分歧時,沒有證人證詞作爲佐證,交管部門或辦案交警對事實真相也就無從判斷;二是事故現場遭受破壞。案發後,當事各方應儘可能保護交通事故現場,以便於辦案交警勘查取證,現場保留得越完整,交管部門對交通事故事實判斷就會越準確。有的當事人往往會有意無意移動現場及相關證物,甚至“私了”後突然改變主意,重新要求交管部門認定事故責任,但此時交通事故現場早就被破壞殆盡,也就無法認定事故責任了。
這位辦案交警提示說,無法確定責任的交通事故只能對簿公堂,交管部門出具的無法確定責任的事故認定書只作爲一般性證據。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依照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交管部門已完成事故認定程序,但因客觀原因不能做出結論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官解釋,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只能作爲普通證據來使用。法院審理交管部門出具無法確定責任的交通事故案時,如果認定雙方都有過錯,按照過錯相抵原則處理;如果認定雙方都無過錯,按照公平原則處理。張法官解釋說,所謂“公平原則”是在沒有證據證明情況下,因原告舉證不能,法院不能認定被告有過錯;同樣,被告主張原告有過錯,也負有舉證不能,法院也不能認定原告有過錯。所以,從證明結果分析,雙方均無過錯,只能適用公平原則,由雙方合理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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