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湖南省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駕駛公車或借用車輛的現象有所加劇,特別是一些領導幹部違規擅自駕駛公車並造成交通事故,傷及無辜羣衆,有的甚至造成車毀人亡的慘劇,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形象,羣衆對此反映強烈。
12月6日,省紀委、省監察廳聯合下發《關於嚴禁領導幹部擅自駕駛公車的通知》,《通知》要求,領導幹部一律不準用公款和單位車輛學習駕駛技術;一律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駕駛公車;一律不準利用職權向企業、下屬單位和他人借用車輛並擅自駕駛。
領導幹部確要開公車需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通知》要求,凡利用職權向企業、下屬單位和他人借用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予以清退。確因特殊業務需要駕駛公車的,必須持有本人的汽車駕駛證照,經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單位主要領導簽署意見並報同級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辦備案。各級黨委(黨組)、政府要負責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公安交警部門對領導幹部持有駕駛證照情況,駕駛公車、借用車輛或私車情況,以及領導幹部擅自違規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
領導幹部違反交通法規要報紀檢部門《通知》還要求各級公安交警部門嚴格對領導幹部駕駛證照的發放和管理,嚴肅查處考證、發證過程中發生的弄虛作假、把關不嚴行爲。對領導幹部違反交通安全法規和發生交通事故的,在依法調查處理的同時,要及時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不得隱瞞不報。
領導幹部擅自駕駛公車一律按違紀處理領導幹部凡違反本通知規定,擅自駕駛公車或利用職權借用車輛擅自駕駛,甚至無證駕車、酒後駕車的,一律按違紀處理,紀檢監察機關要視情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造成車輛丟失或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從嚴處理,同時必須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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