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刊文指出,建立中央與地方合理的分權體制,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政治和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主義民主憲政建設的必然要求;是中國社會轉型的必然要求;也是統一性與多樣性相結合的原則要求。合理分權,對促進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維護國家利益最大化有重要意義。
一是確立國家立法權與地方權利。文章說,目前中國實際上存在一個多極立法體制,法律權限沒有完全理順。從目標上看,應該區分國家立法權(單一制國家的國家立法權只能中央行使)和地方法規制定權兩類。國家立法權的行使遵循《立法法》的規定,而不宜將國家的立法權與地方的法規制定權混同。地方權限通過國家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加以規定,在此基礎上確定地方管理權限。
二是實行財政分權體制。文章表示,推行分稅制,首要的目的是要徹底理順中央與地方關係,強化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
中國實行分稅制應遵循這樣幾項原則:一是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原則,既保證中央財力的相對集中,又保證地方財力的相對分權;二是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原則;三是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四是收入劃分原則。即將徵稅效率高的、稅基寬的稅種歸於中央;輔之以公平原則和經濟利益原則;五是支出劃分原則。將全國居民受益項目、技術難度大的項目支出劃歸中央。
根據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按照分稅制改革後的稅種設置,將維護國家利益和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列爲中央稅;將與地方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關係密切、適宜地方徵管的稅種劃爲地方稅;將與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爲中央與地方共享稅。
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劃分各級財政的支出範圍。中央財政主要承擔國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區域經濟發展、實施宏觀調控等方面的政策性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支出。
實行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稅收返還作爲妥善處理新老體制轉換的過渡性措施,帶有轉移支付的性質,但還不是規範的轉移支付制度。一俟條件成熟,應全面推行規範化的轉移支付制度。
中央集中必要的財力。中央財政收入佔全國財政收入的比例應提高到60%左右爲宜。這既是分稅制的內在要求,也是單一制統一國家長治久安、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規律性的要求。
三是職權劃分與分工合作。文章分析稱,實行分稅制,不僅有利於中央集權,也使中央與地方都有明確而穩定的事權範圍和稅收來源。所以,分稅制在保障中央政府集權的同時,也保障地方政府的分權。與傳統關係模式下的地方政府相比,分稅制下的地方政府獲得了更大的自主權和發展空間。
文章分析指出,中央政府的事權與地方政府的事權如何配置、如何分配,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都有提供共享物品和服務的職能。全國性的共享物品和服務,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的共享物品和服務,由地方政府提供。非全國性但是跨省區的政府職能,應由中央政府承擔、組織或協調。例如長江、黃河等大河治理,跨省區的環境污染的治理,跨省區的基礎設施建設,跨省區的疫病防治等。
文章指出,中央政府與各級地方政府的職能應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地方政府在履行自己的職能時,應當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中央與地方之間、地方政府與地方政府相互之間都應當本着溝通、協商、互助、合作的原則履行好政府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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