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下午,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省新建縣原縣委書記魏朝和經濟犯罪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魏朝和有期徒刑14年、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零6個月。
現年53歲的魏朝和系江西南昌縣人,被捕前任南昌市委農村工作部副部長、市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主任,此前曾任新建縣人民政府縣長、縣委書記。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03年3月,魏朝和任新建縣人民政府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利,爲多家企業謀取利益,安排他人職務升遷,11次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財物價值計102萬餘元;2001年3月,魏朝和利用縣長身份,違反規定安排新建縣財政局從預算外資金管理中心資金賬戶外借200萬元給江西智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致使該款項逾期3年才得以歸還。事後,魏朝和接受該公司女法人代表周某財物1.6萬元。此外,偵查機關在扣押魏朝和的現金、存單及物品中,其尚有345萬餘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2004年12月25日,魏朝和被刑事拘留。
一審宣判後,魏朝和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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