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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14日明確,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務總局下發銜接通知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全體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將從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爲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正確理解執行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稅務總局專門下發了《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就費用扣除標準調整後的銜接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規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6年1月1日是分水嶺
爲使公衆清晰地瞭解該調整,稅務總局負責人舉例說明如下:
某單位於2005年12月28日向一員工發放當年12月份的工資1300元,並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在2006年1月5日繳入國庫。由於該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的時間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應適用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扣繳個人所得稅25元。
該單位又於2006年1月9日向該員工發放2006年1月份的工資1400元,按照規定,這筆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費用1600元,因此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因少繳稅而變豐厚
2006年1月12日,該單位再向該員工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5000元,由於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1600元之間的差額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應扣繳個人所得稅240元。計算過程爲:應納稅所得額:5000-(1600-1400)=4800元;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4800元除以12後爲400元,適用稅率爲5%,速算扣除數爲0;應納稅額:4800×5%=240元。國稅總局有關負責人此前表示,《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原提出將工薪費用扣除標準確定爲1500元。立法機關後來進行了充分醞釀,並召開立法聽證會直接聽取意見,認爲如能再適當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決實際負擔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費用扣除不足問題,更有利於與基本生活費用增長的趨勢相適應,使法定標準更有適當的前瞻性,有利於保持法律的穩定,最終將扣除標準確定爲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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