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據介紹,該《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該依法對各類商品進行質量抽檢,而且,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種商品在同一季度內不得重複抽檢。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商品質量監測結果及時彙總分析,並向社會公佈。監測信息未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披露。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市場上的相關商品組織清查並依法進行處理。
樣品檢驗結束後,對檢驗合格並仍有使用價值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給被監測人。經被監測人申請仍不退還的,被監測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另悉,對經監測判定爲不合格的商品,被監測人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對已經銷售的,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費者退換商品;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及時召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