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日前,爲規範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執勤執法行爲,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進一步維護交通參與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權益,公安部於2005年12月14日出臺了《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對交警文明執法作出了明確規定。
司機違法拒絕停車 交警不得駕車追緝
規範對交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的自身安全作出了要求,規定除執行特殊任務外,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爲;遇有交通違法行爲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除交通違法行爲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規範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1999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頒佈的《道路交通管理執勤執法規範用語》(試行)同時廢止。
運送鮮活車輛超載 當場處理不得扣留
規定對於運送瓜果、蔬菜和鮮活產品的超載車輛,應當當場告知駕駛人違法行爲的基本事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采取扣留車輛等行政強制措施。
規範規定交通警察在對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的違法行爲處理結束後,應禁止飲酒後的駕駛人繼續駕駛車輛。對醉酒的駕駛人應當帶至指定地點,強制約束至酒醒後依法處理。
公路上設置測速點 不得造成交通堵塞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處超速違法行爲,在公路上設置測速點的,應當選擇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點進行。對超速低於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簡易程序處罰;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採取扣留駕駛證強制措施,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爲駕駛人在現場的,應當責令其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的,應當攝錄取證,在機動車擋風玻璃或摩托車座位上張貼違法停車告知單。
嚴禁違法扣留駕駛證 不得攔截搭乘機動車
規範規定,交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爲: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車輛號牌;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違法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打罵或者故意爲難交通違法行爲人;因自身的過錯與交通違法行爲人或者圍觀羣衆發生糾紛或者衝突;從事非職責範圍內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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