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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殺妻”案、聶樹斌“強姦殺人”案、胥敬祥“搶劫”案……,2005年種種冤案“揭底”,顯示2005年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步伐繼續加快,司法領域的人權保護越來越成爲改革的焦點和專家探討的課題。
中國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18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說,在即將過去的一年裏媒體對冤假錯案的曝光程度、對案件審判的監督力度和對司法改革的促進作用都“令人印象深刻”,而從另外一方面看,這也說明國家的司法機關越來越透明瞭,實際上,在2005年,以充分保護罪犯和犯罪嫌疑人人權爲核心的司法改革有不少“大動作”。
死刑是刑罰中最嚴厲的刑種,直接剝奪罪犯的生命,中國1979年通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所有死刑立即執行案件都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但後來爲了“嚴打”的需要,《人民法院組織法》又將部分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授權高級法院覈准。
死刑複覈權的“下放”既涉及到下位法和上位法的衝突,又造成死刑標準適用混亂,難以保證死刑案件質量。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將死刑覈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增設三個刑事法庭,主要負責對各省高院上報的死刑判決進行復核,中央已批准最高法院新增數百名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人民法院適用死刑,必須慎之又慎,絕對不允許出錯。爲此,還必須嚴格把好刑事一審、二審、再審的每個環節。
2005年12月最高法院又發出通知,要求各高級法院自2006年1月1日起,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第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2006年下半年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
“國家對最嚴厲的刑罰做了近幾十年來力度最大的改革,這是司法機關履行司法公正諾言非常實在的一步。”李貴方說。
此外,最高法院還希望通過改革審判委員會、規範再審程序、解決“執行難”等手段,從制度上預防冤案的發生。
通過對冤案的揭底不難發現,很多冤案的形成都和刑訊逼供有密切關係。2005年學術界希望通過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切實避免刑訊逼供、保證犯罪嫌疑人在審訊過程中的人權的呼聲日益熱烈。
北京大學教授陳瑞華認爲,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不明確是導致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不絕的現實原因,如無罪推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權以及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在中國的法律中尚欠缺明確規定。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在法院判決生效以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無罪的。既然是無罪的,偵控機關就必須保障他們應享有的各項權利,更無權對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但目前,中國的法律對此沒有加以明確確認。另外中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於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這一法定義務不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對指控無權保持沉默,而且給了刑偵人員強迫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權力。
據李貴方介紹,目前《刑事訴訟法》還沒有對犯罪嫌疑人接受詢問時律師是否可以在場做出明確的規定,而實際情況是公安機關限制律師接觸嫌犯的做法還很普遍,造成嫌犯權益被侵犯的現象十分嚴重。從佘祥林的案子就可以看出,當事人往往不懂法律,如果一開始有律師在場幫助理清案子的脈絡和疑點,會有利於案件最終得到公正的審判。
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消息說,包括《刑事訴訟法》在內的三大訴訟法的修改已經列入新一屆全國人大五年立法計劃。
學者普遍認爲,“無罪推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需要有律師在場”都很有可能被寫入《刑事訴訟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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