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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日前,記者從天津市南開法院獲悉,2005年該院受理的房屋租賃糾紛案件大量增加,截至11月20日已經受理此類糾紛442件。比2004年的403件,增加了9.1%。
在這些案件中有一種傾向性問題值得注意:在形成糾紛的房屋租賃案件中,租賃戶與房產主達成的短期租賃合同較多,租賃戶租賃行爲,帶有欺騙性。即租賃戶原來沒有住房,利用租賃合同進駐他人住房,但在合同期滿後以沒有去處、沒錢買房等理由不予騰房,從而引發糾紛。
據瞭解,帶來糾紛的原因基本爲以下幾方面:首先,部分城鎮居民生活水平和購買力有限,自己還不能購買商品房,只能走暫時租賃房屋居住的辦法進行過渡;其次,由於城市人口的流動,城市居民成份發生變化,減少了土地耕作的農民、無業人員紛紛涌入城市,造成新的城市貧困家庭出現;此外,部分把購買商品房作爲保值盈利手段居民,爲避免虧本蝕利不加選擇的尋找租賃戶簽訂租賃合同。
目前在審判實踐中,鑑於此類案件執行難度較大,法院在判決騰交房屋時,租賃戶的騰房去向是判決的前提條件,一般要確定由房產主另行提供住房,在租賃戶騰搬去向有保障前提下,才判決終止合同關係,騰交租賃房屋。這種判決結果,會加大房產主收回住房難度,房屋所有人的實體權力可能因種種原因得不到保障。此類案件如何解決,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處理不好,一方面可能造成房屋所有者權益的侵害,抑制了房地產市場,不利於房地產市場經濟的發展。一方面也使住房困難居民生活陷入窘境,容易引發新的社會矛盾。有關部門應當儘快採取相應的措施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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