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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把自己和煤攪和到一起的四大手法
“官”與“煤”是怎樣攪和的?
回過頭來仔細的審視這起官煤案前前後後的細節,可以從中發現,官員們把自己和“煤”攪和到一起,是有相當多的手法的,應該說,何敬才們的這一系列組合拳打得相當漂亮。
手法一:暗示加施壓
長勝煤礦是王伯韜父子在2002年從小井鄉鄉政府的手裏以81萬元的價格拍得的。承諾每年上繳5萬元,並付風險金10萬元,王氏父子在這個煤礦相繼投入了六十多萬元。必須要交代的一個事實是:長勝煤礦是當地的一個優質煤礦,含硫量低。自從近兩年煤炭供應吃緊之後,煤炭的價格一路飆升,王伯韜的這個煤礦產出的煤,一噸可以賣到二百多元,根據王伯韜自己推算,僅在該煤礦開採一噸煤,除去各種開採成本,純利潤就有八十多元。技改後,經探明的煤炭儲量,據保守估計,也有50萬噸左右。如果按照80元錢一噸的利潤,50萬噸的煤炭,光利潤一項就有4000萬元。一個一次能開採兩噸煤的挖鬥下去,撈上來的就是四百多元錢。煤炭在2003年之後,已經變成了黃燦燦的金子。
2003年,“2.17”丁家坪煤礦發生事故,廣安市提出對當地的煤礦進行整頓。但其他的煤礦在整頓過後都恢復了生產,該煤礦的審批遲遲沒有下來。
據王清河回憶,一個叫麻林富的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公務員此時找上門來,他告訴王清河:考慮一下有人要參股的事情。不然的話,你要交安全押金40萬元,2002年的安檢費3.4萬元你要交齊。還有圖紙不符安全標準的事情你們統統都要去解決。並且暗示,要參股的人就是經貿委主管煤炭工作的副主任何敬才。
王清河開始的時候並沒有同意。
7月6日。當麻林富又一次來到礦上和王清河、王伯韜父子交涉的時候語氣有些強硬:如果你們不讓他們參股的話,這個煤礦可能會被關閉,關不關,就是他們一句話的事情。
王清河父子有些害怕了,就在王清河和何敬才達成口頭協議的時候,經貿委關於“恢復生產的文件”下來了。
8月1日,雙方草簽了協議。商定,5位股東各持20%的股份。股本資金100萬元。如果將來缺資金的話,就在股東之間藉資,付1.2%的利息。
這5位股東是:麻林富、伍建軍、蔣代澤、何敬才和王伯韜。正式簽名的時候,何敬才簽下的的名字是:譚重。
手法二:拉人入夥
轉眼到了2003年的12月,何敬纔對股東們說:我們要找一個能管賬的人來,搞煤礦,有一個懂稅務的比較好,可以指導我們做賬。
國稅局稽查局的副局長朱宇就這樣在這時候加入了股東的隊伍,他對外的簽名是:鄧東海。據王伯韜提供的情況,引進新股東的事情,何敬才甚至連股東大會都沒有召開。
引進了朱宇後,怎麼來安排股權的分配?據王伯韜提供的當時的股權協議上,朱宇(鄧東海)出資10萬元,合5%的股權。
在廣安市能源有限公司中,伍建軍被指定爲董事長,譚重爲監事,麻林富爲總經理,蔣代澤爲煤礦礦長。譚和麻分別能在這個公司裏每月領到2000元錢的工資。礦上的人們都知道,何敬才纔是煤礦的大老闆。
據王伯韜反映的情況,這個公司自從成立之日,就從來沒有上面的人來查過他們的開支賬,公司裏也從來沒有公開過財務賬。
手法三:索要隱形乾股
2004年4月,何敬才提出:除了他的投資所應享有的投資利益外,還要享有隱形投資利益,何敬才說:自己在協調地方關係上的作用是別人無可替代的。這個怎麼辦?
故此,何敬纔要求公司聘請其爲公司顧問,在公司的利潤中提取10%做爲獎勵,在將來企業出售時,在增值部分中還要提取10%做爲對其的獎勵。
手法四:強行增資擴股
2004年12月30日,何敬才(譚重)將自己持有的股權轉讓給麻林富。接收賀明全爲公司新股東。賀明全爲副鎮長賀紹斌之父。
將原來的公司分拆爲兩個公司,在原有的能源公司的基礎上組建了更爲靈活的合夥企業。事實上,這時候的能源公司已經成爲了一具空殼。
之後,何敬才主導下,決定對該公司股份增資50萬元。股本金爲每股4萬元。王伯韜此時的股份已經減到了9%,並在最終,因爲不敢出增資的部分股本金而被公司“開除”了。
王伯韜說他還記得2004年4月22日的事情,他的父親王清河被叫去開股東大會,會上通過的一份合夥人協議,該公司將煤礦作價600萬元全部轉讓給賀明全。決定讓王伯韜退出股份。
何敬才說:如果你不籤,其他人少數服從多數,你還是要籤的。
賀紹斌代替賀明全簽了字。王清河回憶起當時的細節時說:如果不簽字的話就不讓走,也不讓打電話,中午吃的還是外面送的盒飯。在這種情況下,王清河簽了字。
官煤勾結的治理之途
廣安市地方官員利用“影子股東”在煤礦入股,在大量的證據面前,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問題的關鍵是,我們應該怎樣治理“官煤政治”?
從威逼利誘到參股其中,再到單方面增資擴股、稀釋相對利害人的股權,最終將其排擠出利益集團,牟取煤炭行業的暴利。這套手法,官員們不可謂不厲害。
王伯韜們今天即使上了法庭,也不得不承認,當初他們對於官員入股,其態度就是“半推半就”。只是沒有想到的是:這些官員們的胃口這麼大。
正如我們觀察到的,王伯韜們的悲劇起源於一起意外發生的“礦難”。這大概是中國所有“官煤”走到一起的一個共同的原因。
應該看到,長勝煤礦一直到現在爲止,還是一個無“安全經營許可證”的非法煤礦。如果不是打官司,它還將繼續生產。
正如其他地方的情況一樣,在中國,有的煤礦無證經營,非法採礦多年;有的礦主明知道有事故隱患,但心存僥倖,結果釀成大禍;有的煤礦,近年來事故頻發,但沒有受到有效的處罰和整治,甚至礦主還被評爲優秀企業家甚至全國勞模;相關的政府管理機構重疊、職能交叉,有利益都伸手,出了問題互相推諉;有的部門利益至上,以收費代替管理,以罰款代替監督,以罰代刑;有關部門的實權人物收受賄賂,將非法的煤礦轉爲合法煤礦等等。
我們在長勝煤礦看到的情況是,個別地方政府官員垂涎優質煤炭將會產生的暴利,以煤礦安檢沒有過關爲由,一腳攙和了進來。不管是“影子股東”還是事實上的股東,總之,這一進來,這些官員的身子,就被染黑了。
清華大學社會學系的孫治平教授據此認爲:今天的採煤業已經成爲我們高度失序的經濟社會生活濃縮標本。在這樣一種混亂的治理狀況下,礦難的頻繁發生幾乎是必然的。在失序的背後,就是官商勾結。
根據不久前的統計,在國務院這次治理官煤勾結的行動中,山西省共清理出922名官員投資入股煤礦,涉及金額達9247.47萬元人民幣;新疆共清理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62人,撤資退股金額267萬元;江西一批投資入股煤礦的幹部向所在單位登記並退股,涉及股金1700餘萬元;內蒙古已有110餘名官員從煤礦撤資,金額達600餘萬元;陝西省已有53名官員從入股煤礦撤資625萬元,其中縣處級兩人,被免職兩人;安徽省已有12名官員從入股煤礦撤資,金額達215萬元;貴州、湖南、河北等9省共有497名公職人員從煤礦撤出投資,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25人、國有企業負責人172人……國家安監總局有關人士表示,已掌握的統計數據似乎與實際情況還是有差距,在全國二萬四千多家小煤礦,估計還有相當一部分公職人員入股。
所列舉的這些現象足以表明,在8月之前,許多地方的政府對於採煤業的治理幾乎是處於一種無所作爲的狀態,至少,有效的治理是不存在的。終於引來了中央政府的震怒。
那麼,中央政府的震怒真的會在地方上產生成效嗎?我們在廣安看到的情況是:儘管官員們已經在法庭上承認了自己假親屬之名參與了煤礦經營的事實,這樣的一場“官煤案”還是處於停滯階段。
我們可以看到,官煤撤資,一波三折,“紅頂煤商”和政令和大限之間的博弈遠未停止。從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都在無限期、無限次、無限耐心地推遲“大限”。先有“大限已至無一人撤股”的尷尬,再有內蒙古官員“寧丟官也不撤股”的囂張,然後到各地“明退暗持尋找代理人”的暗戰,種種公然挑釁下,只見李毅中訓斥而不見官帽落地,只見大限一再推後而不見硬招,國法在此遭遇“軟執行”。
正如廣安“官煤”。儘管已經上了法庭,但是本該由檢察院行使的對“公權利”的監督越來越向着“私權利”之間的“產權之爭”的方向演進。最終,王伯韜們可以期待的未來是什麼?無非是:這些涉嫌官煤的公務員們會使出各種各樣的招數來和國家法令以及司法裁判之間打拉鋸戰。最終,“暗戰”雙方都呈現“拉鋸戰”的疲態,這樣,不了了之。
正如經濟學家周其仁指出的:煤炭高價一定會刺激對“免費的”煤礦資源的競爭,其結果是競爭者爭相“出價”獲取煤礦資源,直到無利可圖爲止。
我們可以觀察到的一個事實是:在2004年4月的那次“合夥人協議”中,單單煤礦的價格,已經飆升至600萬元,而在三年前,小井鄉公開拍賣產權時,連同礦產資源,這個長勝煤礦也才只值81萬元。王伯韜至今還記着麻林富在他試圖出800萬元贖回這個原本屬於他自己的煤礦時說的那句話:你現在就是出1000萬元也別想買回來了。
“官煤勾結”的種種花費雖然隱蔽,但對於非國有煤礦來說,卻是獲得和保護煤礦資源及開採權的非開銷不可的剛性成本。
所以稽查局副局長朱宇纔會在接受採訪時說:當初是他們求的我們,又不是我們想要去入他的股。
所以,國家只有下大力氣解決“官煤勾結”中的制度難題,全面推行礦產資源的公開競拍,才能從根本上提高“政府掌權者以權謀私的成本”。而在此之前,王伯韜們想要打贏這場官司,恐怕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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