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運城市紀檢委瞭解到,原河津市人大黨組成員、河津市人民法院院長兼黨組書記張因煥,被撤銷黨內職務。
記者從運城市紀檢委紀審決[2005]1號《關於給予張因煥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決定》瞭解到,張因煥,男,1950年2月出生,稷山縣人,大專文化,1968年2月參加工作,196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5年4月任河津市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2003年8月任河津市人大黨組成員。
1998年4月23日,張因煥違反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爲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之規定,以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爲由,籤批(1998)河民字第14號逮捕人犯決定書,於4月26日超越管理權限對河津市高家灣村民郝喜康執行逮捕。
2000年9月6日,訴訟代理人王淑珍因其訴訟案與張因煥發生口角,張因煥在沒有任何證據材料的情況下,以對司法人員侮辱、誹謗爲由,簽發拘留令對王淑珍予以刑事拘留。
2000年4月18日,河津富源煤礦法人代表魏守仁在證照不全的情況下,將該煤礦非法委託給無礦長資格的張順和經營。張順和在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基建過程中,魏守仁不能及時阻止張順和停工和辦理有關手續,導致2002年5月4日發生特大透水傷亡事故,造成19人死亡,2人失蹤,2人重傷的嚴重後果。2002年10月1日河津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10月14日進行合議,認爲魏守仁在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同年12月17日,張因煥在河津法院審委會上,不尊重客觀事實,主觀地提出魏守仁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導致法院判決失誤,造成了河津富源煤礦特大透水傷亡事故有關責任人輕判。
運城市紀檢委認爲,“張因煥身爲黨員領導幹部,在擔任河津市法院院長期間,不認真履行職責,超越管轄權,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構成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錯誤;嚴重失職導致河津富源煤礦特大透水傷亡事故有關責任人輕判,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23條、第111條、第120條之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研究,報請市委常委會議2005年6月24日批准,決定給予原河津市人民法院院長張因煥撤銷河津市人大黨組成員(副處級)職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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