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河南省南陽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馬鳳鳴被桐柏縣人民法院當庭以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沒收財產及追繳違法所得145萬元。
馬鳳鳴自1995年4月至2004年5月先後任南陽市土地管理局局長、南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正處級調研員。
桐柏縣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馬鳳鳴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並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濫用職權,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其行爲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應對其數罪併罰。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桐柏縣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馬鳳鳴不服一審判決,已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