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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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被告人鄭衛民。”12月5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成爲人們關注的焦點。隨着審判長敲響法槌,身穿“黃馬甲”的甘肅省財政廳原副廳長鄭衛民,被法警押進審判庭。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鄭衛民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鉅額公款,爲其子就學交納贊助費,其行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賄賂,併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鄭衛民的財產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大部分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貪污、受賄、非法所得的全部贓款均已被追回及在受賄犯罪審理中有坦白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此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及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國《刑法》有關條款之規定,一審判決被告人鄭衛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鄭衛民貪污的30萬元贓款和32萬元受賄款及非法所得194萬餘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審判長詢問被告人鄭衛民是否上訴時,一直以一種好像漠不關心的態度聽判決的鄭衛民,在稍稍沉默後說他將和自己的律師商量後再做決定。
貪污30萬爲子上學交贊助
查明:所謂“贊助費”,並不是駐京辦出錢爲學校提供贊助,而是被告人先給駐京辦許諾,其批些錢匯過來,並在“多給些錢”的前提下借給被告人的,這已由駐京辦主任王唐升的證言所證實;另美院附中原校長金甲鎮證明,鄭衛民之子不夠錄取分數線,是通過收取贊助費,採用電腦改分的手段錄取的,說明“贊助費”是被告人之子能否入學的前提條件;從企業申請撥款、被告人交付“贊助費”及被告人批准爲3家企業撥款的時間,也能說明被告人是利用職權,套取財政資金爲其子交納“贊助費”,並非駐京辦所贊助;被告人將駐京辦的30萬元交給了美院附中,實際上已經非法處分了公款,故被告人的行爲構成貪污罪。
辯護:鄭衛民及其辯護人稱,“贊助費”與被告人職務無關,被告人不可能貪污駐京辦公款,沒有騙取財政資金,也沒有佔有30萬元的目的和行爲;“贊助費”並不是學生上學的必要條件,與其子上學沒有任何因果關係,交納“贊助費”是企業行爲,提供贊助不違法等,辯稱鄭衛民不構成貪污罪。
任職五年受賄32萬元
指控:被告人鄭衛民受賄共計35.1萬元。
查明:1998年—2003年10月,鄭衛民利用擔任甘肅省財政廳副廳長及甘肅省財政廳工業交通處處長、經濟建設處處長及在財政部企業司掛職的職務之便,在爲相關單位申請財政資金的過程中謀取私利,先後非法收受賄賂共計32萬元。其中,對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受賄部分中有18萬元是他人請求幫忙所支付的費用,和另有5.3萬元是人情往來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法院已對證據不足部分及屬於人情往來合理部分的3.1萬元作了否定。而被告人爲企業到財政部爭取資金,是其應盡的職責,到財政部爭取資金的花銷,被告人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僅是其一面之詞,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此部分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亦不能成立。
四筆受賄指控不成立
指控:孫某爲調到省財政廳工作,先後兩次共送給鄭衛民4000元;某公司爲爭取資金,由財務人員孟某送給鄭衛民3000元;1992年、1993年春節,某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章某到鄭衛民家中拜年,以給小孩“壓歲錢”爲由,兩次共送現金4000元;平涼兩家公司的經理各自準備5萬元後,將10萬元送給鄭衛民。
查明:檢察機關雖出示了孫某和孟某的證詞,但鄭衛民否認,又缺乏相應證據印證,故指控的此兩筆受賄事實不能成立。而對“壓歲錢”之指控,雖然有章某的證詞,但鄭衛民否認,且涉及的時間,亦與鄭衛民之女2002年出生的時間不符,故指控的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對兩家公司經理“送”10萬元的指控,雖然兩家公司的經理作證,證明其各自準備5萬元的證詞,但鄭衛民始終供認其僅收到了8萬元。法院以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以被告人受賄8萬元予以認定。
190多萬元來路不明
被告人鄭衛民貪污、受賄一案中,偵查機關在鄭衛民住所、辦公室、銀行保險箱中共依法查扣贓款及物品共計2985096元中,有2533631元不能說明其來源爲合法財產。
法院一審認定鄭衛民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爲1944019元。法庭調查時,鄭衛民稱起訴書指控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部分中,有其妻張某單位所發的福利費、結婚及女兒滿月時家人所送的禮金、其父去世時所收的禮金結餘及其親友饋贈等。經查,有其妻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和其親友及其兄鄭某出庭作證的證詞證明,其中有39萬多元存在來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故本院予以採納;至於所提被告人本人和其妻的工資、補貼等有出入的問題、本院依據其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認定的,故此部分辯解意見不予採納;至於所提被告人有項目評估費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因僅有辯護人向法庭提交的根據被告人回憶的項目評估費清單,再無任何證據印證,此部分證據不足,不予採信。
連線律師
昨日,法院對鄭衛民案一審宣判後,記者第一時間電話採訪了正在北京出差的鄭衛民的辯護人、甘肅東方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尚倫生。
尚律師對一審判決中,認定被告人鄭衛民貪污罪罪名成立仍持異議。他認爲,涉案的30萬元畢竟未被鄭衛民中飽私囊,也未被其據爲己有,因此不符合刑法中規定的貪污罪本質要件,不能認定這30萬元被鄭衛民貪污。在對受賄罪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的認定中,雖然法院對辯護人的部分觀點及鄭衛民本人的部分辯解予以了認可,但其中還有部分事實存在一些證據方面的問題。針對鄭衛民是否上訴的問題,尚律師分析,鄭衛民上訴的可能性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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