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出臺之後,作爲規範政府行政行爲立法三部曲之三的行政強制法草案,於12月24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
查封、扣押該如何執行?
草案第二十一條:“……實施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進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個人財產抵繳行政收費;除違禁物品外,在市容監管中行政機關不得扣押經營者經營的商品”
林強委員說,爲了防止當事人轉移財物逃避法定義務,採取查封、扣押措施是必要的。但是,查封、扣押財物的價值,應該與履行行政決定的金額相適當。此外,財物被扣押後,一般由行政機關保管,當事人不得使用,這對其生活影響較大,因此,對扣押的財物應作具體規定,對扣押的期限也該作出嚴格限制。查封和扣押不能過度,應儘可能不影響當事人的生產生活,以體現以人爲本的理念。
烏日圖委員說,這部法裏涉及到很多行政強制措施,比如對財物的扣押、對場所和設施的查封、強行進入住宅等等,行政部門採取這些措施時,應該特別慎重。另外,對一些涉嫌違法的行爲,按照這個草案,也可以採取一些措施,執行的彈性就更大了。所以,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執行條件、程序,應該嚴格限定。
全國人大代表沈志強說,我是來自基層的代表,草案規定不得扣押經營中的商品,但現實中執法者經常把當事人的經營工具都沒收了,是否應該明確不得扣押經營工具?
地方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權嗎?
草案第十二條第三款:“不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對涉嫌違法的場所、設施和財物的查封或者涉嫌違法的財物的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鄭功成委員不贊同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權。他說,我國是法制統一的國家,行政強制權是十分重要的權力,設定權不應下放地方。應當把行政強制設立權收回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由法律設定,暫時做不到的,可以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來設定。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鬆年認爲,地方性法規不能設定行政強制,因爲這對公民基本權利有非常大的影響。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非要設定行政強制不可,地方性法規在設定行政強制以前,也要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劉颺認爲,不應該賦予地方行政強制設定權。因爲行政強制執行權在客觀上具有一定的擴張性。特別是在行政決定權和執行權合一的情況下,就更容易出現權力濫用等情況。
如何防止執行實施中的隨意性?
草案第十七條第一款:“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經批准。當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在事後立即報告”
陳秀榕委員說,要防止採取行政強制的隨意性和行政強制手段的濫用。拿草案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來說,這裏有幾個問題,一是行政機關負責人是誰?這個負責人是依據什麼決定同意還是不同意?再有,負責人個人就可以說了算,當場採取強制措施的事後報告就可以,這樣操作起來易造成權力濫用。
林兆樞委員認爲,“口頭報告”不妥。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僅憑口頭報告是不負責任的,必須書面報告。
萬學文委員說,草案第十七條的規定會遇到一些特殊情況。比如,發現醉酒開車的情況,交警把駕駛人員攔下來後,要強制把車、人都扣下,這對保障人們生命財產安全很有必要,但是按照該條規定必須要報告批准,必須兩個人以上執行,必須出示身份證件,必須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這些如果都要做到的話,肯定執行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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