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上午的分組審議中,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均表示,反對授予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力。
經過長達6年的調研起草,《行政強制法》於24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立法機關制定這部法律,旨在規範政府的行政強制行爲,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繼《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出臺之後,《行政強制法》被視爲我國行政法制建設、規範行政行爲“立法三步曲”中的第三大步。
立法重在規範政府行爲
從城管部門路邊抄攤,到扣押公民和法人財物,到強制拆遷居民住宅,行政機關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事關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也正因爲如此,到底誰擁有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力,行政機關該如何行使這些權力,這些問題才顯得格外重要。在今天的分組審議中,常委委員們均認爲,設立《行政強制法》重在規範政府的行政強制行爲,保護公民合法權利。
草案規定,行政強制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對涉嫌違法的場所、設施和財物的查封或者對涉嫌違法的財物的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不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對涉嫌違法的場所、設施和財物的查封或者對涉嫌違法的財物的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部分委員:設定行政強制權應收歸中央一級
以烏日圖爲代表的多位委員均認爲,不應該賦予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力。烏日圖委員表示,《行政強制法》涉及到很多強制行爲措施,比如對財物的扣押、對場所和設施的查封、強行進入公民住宅等。“作爲政府行政部門,在採取這些措施的時候,應該特別慎重。”他說。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劉颺持有同樣的意見。行政強制執行權是行政權的一個延伸,在客觀上具有一定的擴張性。特別是在行政決定權和執行權合一的情況下,就更容易出現權力濫用等情況。“草案授予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力,我認爲有點擴權了。”他說。
“地方性事務到底應該怎麼劃分?劃分的依據到底是什麼?”劉振偉委員也對草案這一規定提出了疑問。他認爲,對上述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並作出解釋。
鄭功成委員則建議取消這一條款的有關規定。他認爲,現在大量行政強制權被濫用的現象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應當收回行政強制的設定權,由法律予以設定。暫時做不到的,可以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來設定,即將行政強制權收歸中央一級。“無論如何,本法應當禁止地方濫用行政強制權。”他強調說。
行政強制執行是一種比行政處罰更爲嚴厲的行政權。著名行政法學專家、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鬆年也認爲,把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權授權給地方法規比較危險。他認爲地方不能設定關於行政強制的地方法規。
“如果非要設定行政強制的話,地方性法規在設定行政強制以前,必須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准。”他說。
“有利益”的執法權與“承擔責任”的執法權
一些委員也指出,現在各行政機關存在一個“怪現象”,凡是能帶來利益的執法權,各部門爭着往本部門攬,凡是要承擔責任的執法權,各部門都想方設法往外推。這造成了行政強制權的亂用和濫用。
任茂東委員認爲,草案上述規定,不僅沒有起到解決“亂”和“濫”的問題,反倒給部門和地方設定行政強制權“開了兩個大口子”。他認爲,《行政強制法》不能賦予更多的行政部門和地方法規以行政強制設定權。
烏日圖認爲,這部法律應更側重於針對當前某些行政部門濫用行政手段或者行政強制措施不明確的現象加以規範,而不是強化行政部門的執法範圍。否則可能會形成政府部門“多頭執法”或濫用行政手段的情況。
叢斌委員認爲,《行政強制法》應該明確兩個問題,第一是嚴格限定執法主體,即誰有權力執法。其二,應當審慎確定行政強制的事由,即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不過,列席本次會議的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房鳳友表示出了不同意見。他認爲,在一定的條件下,允許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對行政強制方式作出新的設定可能更爲有利。“當然,前提是必須對這一授權作出嚴格限制,比如不能比法律規定的方式更爲嚴厲等等。”他補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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