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南開大學文學院教授寧某撰寫了一部名爲《中國文言小說總目提要》的書籍,於1996年12月1日在齊魯出版社發行,2001年同爲南開大學教授的孟某撰寫了題目爲《一本抄襲拼湊而成的“專著”(中國文言小說總目提要)抄襲考》一文,並在《渤海大學學報》上發表。自2002年至今,該文章被多個網站轉載,其中包括學術批評網站。寧某認爲孟某不僅對其撰寫的文章大加詆譭,且對他本人進行言語攻擊,爲此將孟某、《渤海大學學報》編輯部及學術批評網站告上法庭。近日,天津市南開區法院一審判令被告孟某在二被告的刊物及網站上發表由法院審查後認可的致歉信。
據原告寧某訴稱,自己編寫的《中國文言小說總目提要》一書曾榮獲山東省1995—1996年“優秀圖書獎”,1999年榮獲天津市第七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著作三等獎。被告孟某在文章中,對原告本人進行侮辱、誹謗等語言攻擊,使原告精神受到極大損害;被告《渤海大學學報》刊發該文章、被告學術批評網站不負責任地轉載此文章,使對原告的損害擴大。故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在相關網站及刊物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孟某辯稱,原告的作品是其剽竊、抄襲李劍國《唐前志怪小說史》《唐五代志怪傳奇敘錄》,孫楷第《戲曲小說書錄解題》及《中國古代小說百科全書》等作品當中的幾百處而完成的。被告是在進行正常的學術批評活動,並沒有對原告進行侮辱,不構成名譽侵權,而且原告並不存在着名譽權受損的事實,所以原告要求5萬元的賠償並不存在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求。
被告《渤海大學學報》編輯部辯稱,學報確實發表過孟某的文章,該文章用翔實的材料揭露和批評了嚴重的抄襲情況,被告發表孟某文章的目的是爲了糾正學術界的腐敗之風,有助於學術研究與學術爭鳴,也符合本刊的辦刊精神,所以不應負任何法律責任。
被告學術批評網站辯稱,該網非首發媒體,原告的作品屬於學術著作,因此對該著作的評論,包括肯定的、讚揚的評論和批評性的評論,均是學術領域的正常學術評論,談不上侵權,如果原告覺得對他的著作的批評有欠恰當,那麼他本人完全可以進行擺事實、講道理的學術反批評。既然是學術上的筆墨官司,那麼就應筆墨打,真理愈辯愈明。如果原告寫出其據理而爭的反批評大作,本網也願意發佈。
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污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有言論自由,公民有對他人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但這種批評和建議,不得有污辱他人人格的內容,若損害了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被告孟某在文章中使用了諸如“臉皮越來越厚。古人云,盜亦有道,但他居然當面爲盜竊,實在連爲盜之道也不講了”等污辱性語言,具有貶損原告名譽的性質,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因被告孟某的文章在覆蓋範圍較大的《渤海大學學報》及被告學術批評網站等報刊和網絡上轉載,引發了對原告的不良議論,其侵權行爲足以影響公衆對原告的社會評價,對此,被告孟某及《渤海大學學報》編輯部、被告學術批評網站應承擔民事責任。三被告以文章內容真實,認爲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之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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