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末代皇妃》一劇在部分省市熱播,就在其播出後引起了一場不小的紛爭,並最終因爲名譽侵權形成訴訟,《末代皇妃》編劇作爲原告將對《末代皇妃》提出公開質疑和指責的二被告告上法庭。10月11日,此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末代皇妃》編劇獲賠67萬元。
原告張永琛,知名劇作家,著有《蒼茫》、《紅處方》等多部作品。張永琛獨立創作完成了30集連續劇《末代皇妃》劇本,並在2003年拍攝成電視連續劇,在部分省市播放。第一被告王慶祥爲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擅長清史研究,著有《淑妃文繡》、《末代皇后與皇妃》等作品。
2004年4月24日,王慶祥以電子郵件方式向第二被告東亞經貿新聞報社發送了《評張永琛的〈末代皇妃〉》文稿,東亞經貿新聞報社在此文稿的基礎上編寫了《嘆!史學家心血 憤!名編劇剽竊》一文並發表在《東亞經貿新聞》上。文中有“《末》劇編劇有什麼權利把別人幾十年辛苦的勞動成果據爲己有?”、“試問《末》的劇作者,你有什麼理由把我的《淑妃文繡》等融入了辛勤勞動的作品含糊地斥之爲‘資料’呢?”等詞句。
基於以上情況,原告張永琛以王慶祥和東亞經貿新聞報社侵害其名譽權爲由提起了訴訟,並要求經濟賠償。在庭審中,被告王慶祥表示《嘆》文反映了自己的意思表示,但文章不是他寫的,並堅持認爲《末》劇抄襲了自己的相關作品,並提交了自己的作品作爲證據。同時,原告也列舉出了大量史料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法院經過審理認爲,被告東亞經貿新聞報社在被告王慶祥文稿的基礎上編寫《嘆》文,明顯具有對原告的貶損語言,並以大標題的方式指責原告剽竊,二被告的行爲直接造成了原告與他人合作的解除,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庭審中,二被告證據不充分,不足以證明原告剽竊他人作品的行爲事實存在。同時,依據司法實踐,原告作品引用被告的詩文也不構成抄襲,而是適當引用。由此,二被告在無事實依據的基礎上公開發表評論指責原告抄襲,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應承擔責任。由此,一審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爲;在《東亞經貿新聞》或該報紙發行地同等級報紙刊登道歉聲明;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66萬元,精神損失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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