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從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獲悉,爲貫徹落實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簡稱建設部令129號)、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簡稱市政府令66號),依據國土房管部門《房屋安全鑑定管理辦法》,本市18個區縣將建立房屋安全鑑定中心。截至目前,本市已有16家“房屋醫院”開展業務。
根據規定,本市將建立三級房屋鑑定機構,其中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設立一級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各區(縣)房管局設立二級或三級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分別受理不同範圍的房屋安全鑑定工作,其他機構、集體及個人均無權受理此項業務。
目前本市已在15個區縣建立起16家房屋安全鑑定中心,其中天津市房屋安全鑑定檢測中心爲一級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負責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城鎮範圍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類房屋的安全鑑定工作;二級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有7家,負責受理本行政轄區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六層以下、整體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內框輕或混合結構住宅及三層以下、整體建築面積1500平方米以內框架或混合結構民用公共建築(不含歷史風貌建築)的安全鑑定工作;三級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有7家,負責受理本行政轄區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六層以下、整體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內框輕或混合結構住宅及單層整體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內框架或混合結構民用公共建築(不含歷史風貌建築)的安全鑑定工作。
市政府令66號明確規定,房屋出現以下7種情況必須進行房屋安全鑑定,即:在房屋建築上設置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屬於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置廣告牌等高聳物的;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安全鑑定;與磚混多層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房屋裝飾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原有房屋改爲公共娛樂場所或生產經營用房的;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興建大型建築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築物和構築物等建設項目的;危險房屋。
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受理鑑定申請;調查摸清房屋歷史和現狀;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數據和狀況;檢測驗算並整理技術資料;全面分析,論證定性,做出綜合判斷;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書。根據規定,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在受理房屋安全鑑定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出現場應有2名以上房屋安全鑑定人員。查勘完畢後,一般項目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書;結構複雜、鑑定難度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觀察的項目,可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並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此外,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所出具的鑑定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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