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至,不少單位開始發紅包獎勵職工。這本是一件讓人高興的事情,但是有的企業卻在發紅包的問題上耍起了小聰明。
日前,本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陸續接到勞動者的舉報投訴,訴說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而是以“年終紅包”抵充加班工資。爲此,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專家提醒您,一定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年終紅包抵充加班工資的行爲說不。
據市勞動保障局有關人士介紹,超時加班,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一直是勞動者投訴比較多的問題。在日常的勞動保障監察中,經常會發現部分單位在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時玩了不少“花樣”,而目前投訴比較多的就是以“年終紅包”抵充加班工資。有的勞動者所在的公司經常安排他們加班加點,但單位從來不支付加班工資,只是承諾在年終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大家的業績表現以“年終紅包”的形式予以獎勵。據他自己統計,一年下來自己應得的加班工資最少也得上萬元。但是,當公司發下“紅包”後,職工們發現只有三千元,不僅遠遠沒有達到員工的心理價位,甚至連加班工資的標準也沒達到。
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加班工資與“年終紅包”的性質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充。加班工資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而提供的額外勞動補償,而“年終紅包”是用人單位獎勵職工的一種方式。從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言,加班工資的計發方法有明確規定,而“年終紅包”的厚薄代表了單位對員工一年工作的肯定,它的發放與否及數量大小,完全由單位自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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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工全年工作時間、月平均工作時間及日工作時間。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0]8號)的規定,職工全年工作天數爲251天,工作時間共計2008小時。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爲20.92天和167.4小時。《天津市勞動保護條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四十七號)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2、加班加點工資。根據《關於印發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 >的通知》 (津勞局 [2003]440號 )第 1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的,應按以下規定支付工資: 1、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小時工資的 150%支付加班工資; 2、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 200%支付加班工資; 3、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 300%支付加班工資,且不得以安排勞動者補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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