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晁振源):記者16日從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獲悉,2005年是國務院溫家寶總理簽署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頒佈實施的第一年,也是本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確定的加大維權執法年。爲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爲,本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通過對用人單位的書面審查、舉報投訴專查、專項執法檢查和日常巡視檢查,先後對4.49萬戶(次)用人單位進行了執法檢查,涉及勞動者303.43萬人。通過執法檢查,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10.62萬份,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據瞭解,在過去的一年裏,本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爲了及時查處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爲,在全市範圍內開通了專人受理、網上、信函、電話四條“綠色通道”受理羣衆舉報投訴。2005年,本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先後受理羣衆諮詢、舉報投訴1.52萬件,對於羣衆反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爲,做到了件件有迴音,件件有結果,及時立案查處,維護了勞動法律法規的尊嚴。
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負責人指出,一些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爲了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另外,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情況下,一些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聘後他們不敢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爲此,這位負責人強調,《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爲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發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規範和完善勞動力市場運行秩序,市人民政府根據《勞動法》等有關規定製定了《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規定》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與其新招收的勞動者,應當於錄用之日起10日內訂立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於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僞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新的一年,本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表示,將進一步加大執法監察,嚴肅查處各種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