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25秒的錄像,曝光了富士施樂法律顧問、代理律師與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違規接觸的一幕
1月14日,有富士施樂客戶向《第一財經日報》獨家提供了一段錄像資料。錄像顯示的是去年7月6日晚,富士施樂實業發展(上海)有限公司員工、法律顧問陳振偉,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德纔,與一位受聘於天津仲裁委員會的戚姓仲裁員,在天津一家大酒店包房裡就餐的情景。
其時正處在富士施樂在天津的一項合同爭議仲裁案審理期間。陳振偉、張德纔同為該案富士施樂方委托代理人,戚姓仲裁員則是該案仲裁員。
1999年10月28日,天津某大學出版社與富士施樂實業發展(上海)有限公司簽訂了DC4040P彩色數碼印刷機等設備購買合同及維修合同,合同價款250萬元。但設備安裝後,用戶發現該產品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印刷出的產品達不到最基本的質量標准,在2003年3月24日至9月30日間,維修次數高達166次。2003年8月19日,該用戶向天津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解除買賣合同、返回價款。2005年11月18日,天津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申請人仲裁請求,富士施樂向申請人支付102441.7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律師不得與任何仲裁員私下接觸。同時,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一段25秒的錄像
據該客戶介紹,拍攝這段短短25秒的錄像當日,天津仲裁委員會就富士施樂與該客戶的合同爭議仲裁案進行第五次開庭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該客戶發現,『仲裁員們的態度有了明顯的變化。』
該客戶對記者說:『下午4點多庭審結束後,我們跟隨陳振偉、張德纔到了天津濱江萬麗大酒店。十幾分鍾後,陳振偉和張德纔換了便裝下來,打了一輛黑色的帕薩特出租車,我們也跟隨著出了酒店。後來一直跟到另外一家大酒店,到了門口後,陳振偉和張德纔沒下車,一直在打電話。20多分鍾後,陳振偉和張德纔下車進了酒店。』
隨後,這位客戶帶的幾個人就在大廳裡點了幾個菜吃飯,等待拍攝時機。該客戶告訴記者:『我們拿著攝像機站在門邊拍攝時,戚姓仲裁員的反應很強烈,怒氣衝衝地責問我們。當時陳振偉和張德纔分別坐在該仲裁員的兩邊。拍的時間很短,我們也沒有這方面的拍攝經驗,但3個人都拍到了,畫面也很清晰。』
當事人開口
昨日上午,記者找到該戚姓仲裁員。在認真觀看了上述錄像之後,這位仲裁員承認,畫面中坐在正中的是他本人,坐在他左右兩邊的分別是張德纔和陳振偉。
他還說,由於需要在家裡照顧患病的妻子,同時其個人意見與首席仲裁員的意見有些不一致,已經決定辭去本案的仲裁員一職。
不過,在張德纔和陳振偉的執意要求下,該仲裁員還是同意見一面。最後決定就在酒店的餐廳就餐。『我們吃飯的時候什麼都沒談。快吃完的時候,有人進來攝像了。』這位仲裁員說,『我當時責問攝像的人員是誰。』
第二天,該仲裁員回北京。『回北京後,我給天津仲裁委員會寫了情況匯報,講到了家庭的困難,也講到了曾經與富士施樂方面的人員見面的事,覺得不適合再做本案的仲裁員。』該仲裁員向記者展示了一份來自天津仲裁委員會的回函,上面有『關於請辭本案仲裁員的請求已經報告領導,很可惜就本案無法再與您合作』的字句,發函時間為『2005年7月11日』。
不過,天津仲裁委員會最後還是動員該仲裁員參加了2005年8月30日的開庭。
昨日中午,記者撥通了張德纔的手機。張德纔承認7月6日晚在天津那家大酒店吃飯時,曾經有人在門口攝像,當時富士施樂的陳振偉和戚姓仲裁員都在場。
『當天晚上是我打電話找戚仲裁員的,本想讓他和我們一起坐車回北京。』張德纔告訴記者,『在吃飯的時候,戚仲裁員對我們說,這個案子比較復雜,我個人建議你們通過調解解決,這樣對雙方都有利。如果這樣下去,將來恐怕很難有很好的裁決結果,你們不要抱樂觀的心態。』張德纔承認,『吃飯的時候,他談了他的很多看法和觀點。』
記者昨日撥打陳振偉的電話,富士施樂實業發展(上海)有限公司的總機將電話轉到陳振偉的坐機上,但一直無人接聽。
專家指律師與仲裁員均嚴重違規
昨日,戚姓仲裁員和張德纔均向記者承認,在本案審理期間私自會面並在一起吃飯、討論案子,屬違規行為。
張德纔向記者表示:『案子仲裁期間,我們與仲裁員見面是不合適的。當時,我們也是考慮這位仲裁員要離職了,基於這一點,我們決定見個面吧。其實,這種事也是很正常的,本案的前任仲裁員也是坐過我們的車回北京的。』『在案件仲裁期間,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肯定是不允許的。』昨日下午,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部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發生私自見面、吃請的情況,仲裁委員會的主任有權對相關仲裁員進行查處。
據了解,各地仲裁委員會原則上實行仲裁員名冊制度,當事人從仲裁委員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仲裁員均是從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和實際經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的。本案仲裁員也是天津仲裁委員會聘任的。
而根據《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行為規范》(2004年6月17日天津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第五條規定,仲裁員在仲裁案件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包括會面、電話、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私自接觸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在作出裁決前,私自向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就案件發表任何意見;泄露案件審理情況、仲裁庭合議情況或者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接受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
『仲裁員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糾紛進行評判並作出決定的居中裁判者。從對爭議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角度看,仲裁員與法官很相近。』昨日下午,中國政法大學一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律教授對記者表示,仲裁員與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單獨接觸,他們之間會或多或少地談及案件的有關情況,這樣會使仲裁員在一定程度上先入為主,自覺或不自覺地偏向某一方當事人,而這與仲裁的本意是格格不入的。而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甚至索賄受賄,就更不允許了。他認為,單獨、私下接觸的後果必然是中立性、獨立性的喪失,案件裁判結果的公正性也必然失去保障。因此,各國仲裁法均禁止仲裁員與當事人單獨接觸。
國務院法制辦幾年前曾經發過《關於進一步加強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管理的通知》,就仲裁員違法違紀行為的後果作了規定。在仲裁活動中,仲裁員出現徇私情、做出枉法裁決的,仲裁機構要將其除名,還要進行全國通報。
仲裁機構建設要軟硬件並舉
『仲裁機構規范化建設已經成為二次創業的一項重要任務。全國各仲裁機構都要在這方面進行探索。』負責全國仲裁工作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盧雲華司長,日前在全國2005年全國仲裁工作年會表示,『仲裁機構規范化建設』將是今年國務院法制辦重點要抓的幾項工作之一。
據盧雲華介紹,自仲裁法1995實施以來,全國依法重組了185家仲裁機構,選聘和任用了近3萬名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依法仲裁了157000多件民商事糾紛,標的額達2720多億元。
盧雲華強調,仲裁員們『要切實保證操守,努力提高工作質量』。
『當前最要緊的,我看首先是抓仲裁員的操守。』盧雲華認為,當前隨著案件數量的增多,仲裁員的操守帶來的案件質量問題將越來越嚴重。這是客觀的、必然的,也是必須認真想辦法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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