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因起訴父親要求增加生活費曾備受媒體關注的女大學生高某今天告訴記者,她准備向全國人大提請違憲審查,因為,法院在駁回自己的訴求時依據了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她認為這個司法解釋侵害了她的權利。
高某是中國傳媒大學某學院學生,父母已離異。法院認為高某已年滿18周歲,且已上大學,有獨立生活能力,不符合該司法解釋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作出的界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故駁回其訴訟請求。 (記者張亦嶸)
●婚姻法專家意見交鋒
□一方認為大學生已成年應自己承擔多途徑解決
□一方認為現有規定不符合國情父母應給付學費憲法專家認為
□司法解釋未侵害其受教育權不能進行違憲審查
因起訴父親要求增加生活費而備受媒體關注的大學生小高今天告訴記者,雖然法院依據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駁回了她的起訴,但她認為該司法解釋侵害了她受教育的權利,她准備給全國人大寫一份建議,請求人大對該司法解釋進行違憲審查。
女大學生自述離婚母親無力承擔教育費用 起訴父親增加生活費被駁回
1月17日,記者見到了小高。說起和父親打官司的事,她顯得很平靜,平靜得讓人感到她真的是個成年人了。小高說,她想和記者說的事是自己的事,可也不全代表自己,她身邊也有和她生活狀態類似的同學,所以她的問題也應該是個社會問題。
小高已經21歲了,在中國傳媒大學某學院讀二年級,她學的是廣播電視編導專業,一個很需要錢的專業:像樣的電腦、相機和DV機都是要必備的。第一年,專業老師就布置了200部必看的經典影片和非常費錢的專業書。可小高沒有錢的來源。
小高的父母從2000年開始鬧離婚。2001年,父母離婚了,為了使小高能夠有個好點兒的學習環境,父母決定送她去外地讀高中。離婚時,父母協議,孩子由母親帶,父親每月負擔她600元生活費,直到她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但是,在3年的高中生活中,父親沒有給過她一分錢的生活費。這期間,母親向父親要過,但父親總說自己在外地,後來索性連電話也不接了。
2004年的夏天,小高考上了大學,要交學費,要交書本費,要交住宿費,母親負擔不了了。小高算了一下,父親該給自己上高中的學費、生活費共計五萬多元,可他一分也沒給過。於是,小高決定找父親要錢。費盡周折找到父親後,父親承認欠小高五萬多元學費和生活費,但父親說,自己也缺錢,而且已經再婚,家庭負擔重。父親答應先給小高3萬元,剩下的以後再給。
小高拿出了學校的預收款憑證給記者看:光學費一項就要1.65萬元,再加上1200元的住宿費、臥具物品費、書費、軍訓費、體檢費等,還有必備的電腦、相機等學習用品,總共不下3萬元。好在這時,父親開始每月往小高的卡裡打590元生活費(因為要花10元手續費,所以不能打600元),可小高的經濟還是有點緊張。學校位於城市的郊區,什麼東西都比城裡貴,每花一筆錢,小高都要算計。
小高也考慮過貸款,但老師告訴她,你要想貸款,必須先開出你母親月收入300元以下的證明。而小高母親的收入高於300元,開不出這個證明,所以也就貸不下款來。而小高也想過勤工儉學,並且在學校的安排下到計算機房搞衛生,每小時4元錢。最多時,每月她可以收入一百多元,最少時,只收入24元。可這樣的日子也只過了一個學年,第二個學年,這工作就給了別的同學。
2005年4月,小高起訴了父親,要父親將她的生活費增加到每月1000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高已年滿18周歲,且已上大學,有獨立生活能力,故其要求給付撫育費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判決駁回原告小高的訴訟請求。小高不服,上訴。2005年9月21日,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對法院的判決,小高表示很無奈。她告訴記者,雖然按照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子女到了18歲以後就要有獨立的生活能力,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不負擔我的生活和上大學的費用。可事實上,我不可能邊學習,邊掙出上大學的費用。每年僅學費就小兩萬元,我一個在校的學生怎麼可能去掙到這筆錢?一方面我達不到申請助學貸款的規定,另一方面法院駁回了我向父親主張增加撫育費的訴訟請求。
『憲法規定每個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我也有這項權利,可我目前又確實需要父母幫我出這筆錢,如果他們不幫我,我就要輟學了,這怎麼體現我享有學習的權利?』小高對記者說。
小高說,現在社會要求學歷越來越高,本科生畢業都不好找工作,我要是再輟學了,將來怎麼生活?所以婚姻法的這個有關父母撫養子女的條款還是應當恢復到以前的『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比較好。再說,父母離婚時,法院的民事調解書上就讓父親負擔她的撫養費到她獨立生活為止,根本沒提到她多少歲。
小高說,她給人大寫建議並不完全是為了自己,還有和她類似的同學,他們也都或多或少地遇到了她遇到的這個問題。『目前,大學的學費、生活費越來越貴,而學生自己通過勤工儉學或貸款不一定都能解決,因此家長有義務幫子女解決一些上學的費用;這是應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的』。
法官解答判決合理有法律依據 大學費用應自己解決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庭長翟麗萍是這個案子的審判員。在案子開庭前,同為母親的翟麗萍曾三番五次地勸過小高的母親調解。理由是,如果進行審判,按照相應法律規定,已經成年的小高沒有權利要求父親給付撫養費。
小高的母親曾表示同意撤訴,但開庭時又不同意了。
『像撫養費這類糾紛,如果起訴到法院,都是矛盾比較激化、雙方對立情緒比較嚴重的情況。』翟麗萍說:『因為關於撫養費,一般雙方在離婚或者私下裡都已經解決。很多時候,起訴父親或母親要撫養費並非孩子的真實意願,而更多地夾雜著離異雙方個人感情因素。而如果進行審理判決,按照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我們不會支持這樣一種訴訟請求,即使把案子判了也難以解決根本問題。』
在翟麗萍看來,目前婚姻法的解釋(一)更符合實際情況,而且也很合理。畢竟已滿18周歲上大學的只是一部分人,他們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規定父母仍然有義務撫養他們,會使他們產生依賴父母的心理,不利於培養他們的獨立生活能力。上大學的子女完全可以通過勤工儉學或者申請助學貸款來完成學業。
但翟麗萍也表示,『父母在孩子上中專、大學以後不是完全不能給生活費,雖然他們已滿18周歲,但實際沒有經濟收入,如果一方不給孩子錢,勢必增加另一方的負擔,從人性化角度考慮,應該給孩子一些錢。』
律師解析 離婚子女撫養糾紛增多 新舊司法解釋內容各異
對此案一直持續關注的中劍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培娟告訴記者,法院判決的依據是解釋(一)的第二十條,其中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小高不在此列。
楊培娟說,在婚姻法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制定過《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乾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具體意見),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2)尚在校就讀的……『具體意見與解釋(一)相比較,顯然更有利於離異家庭的子女。但是,解釋一廢除了具體意見第十二條』。
楊培娟對記者說,按照我國目前的教育體制,已滿18歲的子女一般在高中三年級或大學一年級就讀。這些子女已成年,但沒有經濟收入,如果離開父母供給,只有輟學流向社會。『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然而解釋(一)使一批與小高相同的離異家庭子女受教育的權利失去法律保護』。
專家意見交鋒 一方認為學生自己承擔 一方認為應該給付學費
對於新舊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婚姻法專家李明舜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1993年的規定更多地是考慮當時的實際情況。而修改的原因主要是從法律上講,年滿18周歲的大學生已經是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根據目前的國家情況,完全可以通過減、免、助、貸保證他們上大學。同時,作出這種解釋也是考慮到培養子女的獨立性問題。』
但李明舜同時認為,任何制度都有利有弊,如果離異的父母比較富裕,有能力給予上大學孩子一定的資助,從人倫角度出發,這是被社會所認可的。
『對2001年婚姻法的解釋(一)的有關規定,我一直持不贊成態度。』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婚姻法專家馬憶南告訴記者。
『即使在強調孩子獨立的美國,法律也規定對於在高校讀書的成年子女,父母應根據自己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盡自己所能支付子女在大學期間的費用,尤其是學費。』馬憶南說:『而且,我國目前助學貸款力量不是很強,提供勤工儉學的時間和機會都不是太多,面對較大的學習壓力,讓子女自己負擔生活費和學費還有困難,我國的文化傳統與習慣也不支持這種做法。』
在馬憶南看來,這樣的規定既不符合國際趨勢,也不符合我國的現實情況和文化傳統。『但按照目前現有規定,父母沒有這樣的義務。』馬憶南無奈地說。
憲法專家稱 沒有侵害其受教育權 不可能進行違憲審查
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則認為,沒有錢上大學是自己需要解決的問題,大學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承擔這樣的責任,所以,司法解釋沒有侵害其受教育權,也不可能進行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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