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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曾經擔任過和縣公安局局長的政法幹部,在被調整到縣土地管理部門擔任主要負責人後,因經受不住金錢、利益誘惑的考驗,竟然玩弄起權錢交易,涉嫌受賄財物摺合人民幣619631元和729014.31元鉅額財產來路不明。1月19日,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和縣國土資源局局長陳繼江涉嫌受賄罪、鉅額資產來源不明罪進行公開審理。
公安局長成“土地老爺”
檢察院指控,陳繼江,男,1951年2月出生。1996年3月22日開始擔任原和縣公安局局長,2001年3月27日,被調整到縣土地管理局任局長職務。同年12月,由於機構改革,和縣土地管理局更名爲和縣國土資源局,陳繼江繼續擔任該局局長。2005年4月18日,和縣紀委對陳繼江實行“雙規”;同年6月17日,經和縣人民檢察院批准,他因涉嫌受賄犯罪被和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去年12月16日,和縣人民檢察院對陳繼江的所有偵查工作終結,移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無論是縣公安局,還是國土資源局,這兩個部門在所有縣直單位中都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職能部門。陳繼江能夠連任兩個重要部門的“一把手”,說明他還是有一定工作能力。熟悉陳繼江的同志告訴記者,陳繼江在擔任和縣公安局局長期間,破過不少案件,辦了一些實事,如新建看守所等。
靠礦山土地“斂財聚寶”
據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陳繼江自2001年至2004年底,利用其擔任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職務之便,爲有關單位、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胡京等17人、24個單位95次所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19631元。在這些受賄當中,多數行賄人是礦山企業主或負責人,他們當中有的是爲了儘快領取到開採許可證,有的是爲了減免資源補償費,有的是爲得到陳的關照,所送財物高達數萬元。其中,和縣龍順採石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胡京爲了購買、置換礦山,在辦理採礦許可證等手續上得到陳的關照、支持,先後5次送給陳財物計人民幣147050元。不僅如此,陳還以解決不好處理的費用爲名,向胡索賄10000元。另外,和縣佳禾房地產開發公司、和縣龍潭房地產開發公司以及安徽金固建材有限公司等企業負責人分別送給陳財物計人民幣40760元、32100元和63000元。
檢方指控,2002年10月,被告人陳繼江委託包工頭卜某爲幫助其蓋建私宅,雙方約定工程造價爲13.5萬元,分期付款。在整個工程建設中,陳根據卜某的要求,僅支付了7萬元工程款,另外安排一水泥企業送了19噸水泥(價值3952元)給卜建房。工程結束後,對於餘款,陳未提出支付。卜某爲了感謝陳在擔任縣公安局局長期間爲其承建縣看守所工程所給予的幫忙,並希望今後繼續得到陳的關照,便沒有再提要款。2005年春節,陳要求卜某用兩種筆分別打下3張共計人民幣6.5萬元的收條,交給了自己。扣除水泥款,陳實際只支付了卜某61048元工程款。
72.9萬鉅款來路不明
和縣人民法院在偵查被告人陳繼江涉嫌職務犯罪案件中,查明被告人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債權憑證、兩處房產共計摺合人民幣2422347元,同時查明陳繼江家庭已經支出各種消費摺合人民幣161484.61元,以上共計摺合人民幣2583831.61元。其中,陳非法索取、收受他人錢財價值人民幣619631(其中案發前退髒10萬元),陳繼江夫婦合法收入和來源所得1335186.30元,尚有729014.31元,陳繼江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對於公訴機關對陳繼江的罪名指控,被告辯護人不提異議,但對於有關證據、量刑、受賄和自首情節上提出異議和要求。被告人陳繼江在法庭最後陳述中認罪態度較好,他說,“我辜負了黨和人民,願意接受法律的審判。我懇請法庭在判決時,能夠在經濟上給我一條生活出路;鑑於我患有冠心病和糖尿病,請求法院給我從輕量刑。”
鑑於案情重大,法庭宣佈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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