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徵稅的教育勞務收入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如何繳納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了相關問題。其中規定,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須繳納營業稅。
通知明確,“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覈批准,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稅務總局表示,對上述收入免徵營業稅,但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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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托贊助費同樣要繳稅
據新華社消息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日前下發的通知明確指出,託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稅務總局同時明確,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爲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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