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對老百姓備受關注的“黴變救災米”案進行了一審判決。個體商戶王富郡在去年10月的安康洪災中向救災部門出售大量黴變大米,致使部分受災羣衆在食用該大米後出現噁心、嘔吐、腹瀉。一審對王富郡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2.5萬元。
2005年10月初,安康城區遭遇繼1983年之後最大的洪水襲擊,城區東壩、西關等地大量房屋被淹,兩萬餘羣衆受災。爲解決災民吃飯問題,10月4日,漢濱區救災指揮部向城區糧油銷售個體戶王富郡調購大米1900袋。王在明知大米已過保質期的情況下,仍將其中1870袋已黴變的大米銷售給救災部門,致使部分受災羣衆在食用該大米後出現噁心、嘔吐、腹瀉等症狀。此後,在相關部門干預下,王對收回的大米給予了調換。
由於事發抗洪救災期間,此事在當地造成了極爲惡劣的影響。安康市漢濱區警方在獲取充分證據後,將王富郡刑事拘留。春節前夕,漢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並以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對王富郡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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