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推進,利用職務進行犯罪呈現上升趨勢。
職務犯罪是公務員利用黨和政府賦予的職權進行違法犯罪的一種行爲。這些公務員沒有把權力當作一種責任,而是把權力看作了謀取私利的本錢,最終滑向了罪惡的深淵,走向了人民的對立面。在我省,不久前發生的侯伍傑、邵建偉等典型案例,就又一次向人們敲響了警鐘。由於職務犯罪行爲主體的特殊性,它給社會公衆造成的損失無法彌補,對黨的形象的損害不可估量。
從這些人的犯罪軌跡來看,並不是瞬間發生的蛻變,而是經歷了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我們在從中接受警示的同時,更應該從中探尋職務犯罪的規律。對於幹部職務犯罪,一方面我們感到痛恨,一方面也爲他們惋惜。他們固然要對自己不能潔身自愛的行爲負責,但從預防的角度反思,如果監督再嚴實一些,教育再深入一些,用制度而不是用人去管人、管錢、管物,也許這些幹部的職務犯罪就不會萌芽。
事實已經證明,單純的打擊懲治已經不能有效杜絕職務犯罪,只有懲防並舉、標本兼治,纔是遏制職務犯罪的根本之策。近年來,查辦的大案要案不可謂不多,而依然有後繼者趨步深淵。爲什麼?體制、機制等制度層面存在缺陷。今年初,中央頒佈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形成了指導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綱領性文件。由此,預防職務犯罪的重心落到用制度規範領導幹部行爲,用有效的提前工作教育引導各級幹部潔身自好,用全社會的力量規範幹部管人、管錢、管物的程序,即着力構築一個完備的大預防體系。
在這方面,長治市進行了成功的探索。這個市的黎城縣把預防職務犯罪與案件查辦相結合,結合辦案搞預防,通過預防來辦案,實現了由靠人力預防向靠制度預防的轉變,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可和讚譽。從法理上看,職務犯罪是權力失去監督的體現,也暴露出我們制度體系的缺陷和漏洞。因此,我們要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靠哪一個單位和部門是很難奏效的。只有構建大預防體系,才能形成遏制職務犯罪的社會氛圍和制度體系。不久前,我省對新提拔的副廳級幹部進行廉政宣誓和獲救警示教育的做法,就是一個全新的開端。
有效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積極探索建立一套懲治與預防並重、全社會參與的大預防體系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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