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各區縣、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精神,堅持用積極的態度和發展的辦法推動就業再就業工作,全面實施2003年至2005年就業再就業規劃綱要以及一系列政策措施,通過增加就業崗位數量、安置下崗人員存量、分流企業改制減員增量和保持失業人員常量,全面完成了規劃綱要確定的任務,就業總量不斷擴大,就業結構趨於合理,市場導向就業機制進一步完善,對促進我市“三步走”戰略的實施、深化企業改革、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爲繼續做好我市的就業再就業工作,現就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精神,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以科學發展觀爲統領,建立健全就業再就業促進體系
(一)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就業再就業工作。就業是民生之本。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落實“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並舉戰略,進一步貫徹“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圍繞我市“三步走”戰略的實施和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繼續把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作爲今後一個時期的工作重點,努力做好改制企業富餘人員的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做好城鎮新生勞動力、被徵地農民和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不斷提高勞動者技能素質,全面加強就業管理和失業調控,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
(二)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不斷完善並全面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促進就業長效機制,建設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擴大就業總量,提高就業質量,改善就業環境,使勞動力資源得到充分開發和合理利用。“十一五”期間,新增就業140萬人,全市從業人員總量達到600萬人以上,第三產業從業人員佔全部從業人員的比重達到50%以上,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以內。2006年城鎮新增就業28萬人,其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11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3.7%以內。
(三)建立和完善促進就業考評體系。把新增就業和控制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將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作爲主要任務,列入考評體系,實行逐級考覈,定期公佈結果。對區縣政府的考覈細化到街鎮,重點考覈新增就業人員數量和安置“4050”下崗失業人員等項指標;對各委辦局的考覈細化到總公司,重點考覈新增就業人數和減少下崗失業人員等項指標;對各系統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重點考覈與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聯合開發公益性崗位等項指標。各區縣、各部門要繼續完善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建立健全考覈體系,將各項指標層層分解到基層,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完成工作任務。
(四)堅持以發展促就業,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就業問題,努力實現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把擴大就業與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結合起來,在制定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充分考慮擴大就業的要求。把提高勞動力素質和技能優勢與適應市場需要結合起來,加強就業培訓教育,提高勞動者整體素質。把建立完善的市場就業機制與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結合起來,加強體制建設,解決困難羣體就業問題。把就業結構調整與經濟結構調整結合起來,堅持分類指導、公平對待、完善管理、加強服務。在完善綜合性政策的同時,針對不同行業和不同就業羣體的特點,制定單項政策。統籌解決好下崗失業人員、新生勞動力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就業問題。完善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
注重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全面落實促進中小企業和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廣開就業門路,增加就業容量。結合社區建設和小城鎮建設,積極發展新型服務業和社區服務業,重點開發便民服務、公共服務等社區就業崗位,扶持手工編織業和個性化服務業的發展。積極發展外向型企業,發展外派勞務公司,開拓境外就業渠道。對具有比較優勢和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行業企業,實行鼓勵增加就業的扶持政策。
促進靈活就業和組織起來就業。鼓勵勞動者通過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派遣就業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加快完善和實施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係、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爲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發展公益性就業組織和就業中介機構,組織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按照公平準入和便利服務的原則促進市場主體發展。認真貫徹新修訂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支持註冊一人公司,支持各類出資人註冊企業。各部門要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嚴格管理,搞好服務。各級工商、建設、規劃、市容和房管等職能部門,要爲註冊小企業選擇住所提供條件,妥善解決好自謀職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全面清理,明確減免收費的具體項目,向社會公佈並嚴格執行。
(五)依法維護職工勞動保障權益。勞動者要樹立正確的職業觀,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努力提高勞動技能,主動面向市場,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用人單位要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提高職工民主參與分配程度,不得拖欠和剋扣職工工資。在生產發展的同時提高職工收入水平。各區縣、各部門以及總公司和行業自律組織要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用工和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者的簽約權、履約權和解除合同的補償權,堅持依法管理,建立公正和諧的市場就業環境。
二、不斷完善和全面落實各項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
(六)調整完善《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範圍。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下列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1984年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尚未實現再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失業人員;破產關閉企業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尚未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覈發放程序,杜絕弄虛作假和欺騙冒領等問題。對出租、轉讓和僞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後,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註,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證》在本市範圍內適用。
(七)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並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人員,在每戶每年8000元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新辦貿易市場和生鮮食品超市的經營攤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租售給下崗失業人員。經勞動保障部門審覈認定,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由市再就業資金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3年內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轉軍人,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累計不超過5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對利用上述兩類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登記證明的高校畢業生及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從事個體經營在信用社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符合信用擔保條件的免除反擔保。進一步完善信用社區小額貸款管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新增崗位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照實際招用人數,根據銀行貸款有關規定,由銀行合理確定貸款額度,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貸款。研究制定對上述貸款的擔保補償政策,鼓勵商業銀行加大貸款投放力度。
對正在享受失業保險申請自謀職業的人員,可將其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金按照不超過12個月的標準一次性發給本人;對正在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自謀職業的人員,可一次性發給本人不超過6個月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並根據領取營業執照期限,給予上述人員不超過3000元的扶持資金。
(八)鼓勵靈活就業。對困難企業的“4050”下崗人員靈活就業後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養老、失業和醫療等三項社會保險補貼。對參加過失業保險,家庭人均收入較低且實現靈活就業的“4050”失業人員,給予養老、失業和醫療等三項社會保險補貼。用社會保險的連續性保持靈活就業的穩定性。
(九)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新增崗位當年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以每人每年4000元(上下浮動20%)的標準,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執行尚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對進入社區的商業企業和新開辦的生鮮食品超市,可認定爲商貿企業,享受減免稅政策。對進入社區的商業企業3年內免予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分別給予養老、失業和醫療等三項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執行尚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非服務型企業當年招用男45週歲、女35週歲以上的下崗失業人員,並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給予用人單位3000元的一次性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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