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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報道稱,去年上海超出10%的勞動爭議由於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訴時效而不被受理。專家指出,這一數字反映出一個比較普遍的問題,即勞動者對一些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爲由於各種原因常常未能及時申訴,待到打算訴諸法律時,卻不知已經超出法定時效,失去了維權的機會。爲此,市勞動保障部門昨天發出特別提醒:勞動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要忽視法定的60天申訴時效,以免使自己合法權益的維護“過期作廢”。
據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介紹,勞動維權出現“過期作廢”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國內許多勞動者不知道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應在60天之內提起,等到明白過來已爲時晚矣;二是部分勞動者離開原單位到新單位工作之後,發現原單位未給自己足額繳納或未按時繳納社保費,雖然有些疑惑,卻又沒有及時提出。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根據解釋,“應當”是指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例如,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或加班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就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仲裁,由於種種原因只能在離開單位之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也必須在離開單位之日起的60天內提起申請。
爲此,專家提醒廣大勞動者,一旦發現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就要及時舉報、申訴,不要明知用人單位“欠薪欠保”,依然選擇“追薪拖到年關”,這種不明智的做法很可能吃虧。還有的勞動者抱有僥倖心理,認爲即使超過時效,仲裁委不予受理,仍可以再告到法院。但專家指出,勞動者此時再去法院提起訴訟,有的只是訴權而不是勝訴權,法院還很可能因超出申訴時效而駁回訴訟請求。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勞動者的權益的確受到侵害,理應受到保護,也可能無法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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