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貪官與前來會見的親友大吃大喝了15天,僅就餐就花費1.6萬餘元,日均消費千餘元。
一些貪官被『收監』後仍氣焰囂張,公然表現出對刑罰的蔑視。已被判決並在監獄服刑的沈陽『10·18』大案中的兩名重犯———原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賈永祥和副院長梁福全,當年剛被判刑尚被羈押在看守所時,其高消費令人咋舌:兩人與前來會見的親友大吃大喝了15天,僅就餐就花費1.6萬餘元,日均消費千餘元。
遼寧社科院研究腐敗問題的專家侯小豐慨嘆,包括貪官自身在內的社會上一些人隨波逐流,不以腐敗為恥的心理,值得認真審視和充分關注。
貪官獄中星級待遇怪象 據報道,有『腐敗戰友之誼』的 賈永祥和梁福全兩人被『收監』不久,即被安排在一個監室單獨看押,行動自由,電話想打就打,親朋好友想啥時來看就啥時來看,酒想喝就喝,看守所的幫教餐廳儼然成了他們自家的星級賓館,沒有的美味可讓外邊送來,不准進入監室的非法出版物、香煙、 打火機、剃須刀等物品可被隨意帶入。賈永祥還在監室中收集女人畫片,將雜志上穿泳裝的美女畫片和 裸體女人攝影作品單獨裁剪下來,夾在本子中……
湖南新田縣原教育局局長文建茂曾在監獄裡不斷放言,要花重金請人幫忙,把舉報者、查處者和審判者不惜代價全部擺平。最近進行的庭審中,文建茂更是巧舌如簧,把自己描繪成一個『劫富濟貧』拿賄款扶貧辦善事的『悲情局長』。法庭外,他指使其老婆組織20多名親友大打出手,圍毆前來采訪的記者。 因犯故意殺人罪而被判處死緩的大連黑貪官『老大』鄒顯衛在高牆內依然過著『星級生活』,監獄把他安排在遠離普通牢房的單間裡,房間裡有 冰箱、彩電、電話等生活用品,兩名犯人充當勤雜人員為其服務,隨叫隨到。很少參加勞動改造的鄒顯衛還擔任勞改積極分子委員會主任,動不動就打罵其他犯人,簡直就是監獄裡呼風喚雨的『皇帝』。他還花錢買通監獄領導,兩次獲得減刑,最後終於獲得保外就醫。
有『河北第一秘』之稱的巨貪李真身在囹圄,他的一些老同事、老部下逢年過節也不忘來拜望這位老『首長』,自然好煙好酒奉送,同時向他請教『執政』經驗。所以嗜名煙名酒的他依然『在職』享受幸福愜意生活。
『三湘第一女巨貪』蔣艷萍羈押期間,仍有『高人』深入高牆,不僅送去高檔時裝和不菲現金,還指引她設法懷孕,終使蔣艷萍逃過一死。
像這樣的『精英』貪官,在籠中『一如既往』享受星級待遇的怪現狀不在少數,值得深思和警惕。
獄中貪官何以『優』哉樂哉
對於官員退位或落馬,民間有『人一走,茶就涼』之說。現在看來,對此要有全新的認識了。部分貪官落馬之後,探視者仍然車水馬龍,實在有悖常理,發人深思。
泰戈爾有句名言:當人是獸時,他比獸還壞。亞裡士多德也有過類似表達:『人在最完美的時候是動物的佼佼者,但當與法律和正義隔絕以後,他便是動物中最壞的東西。』先哲們的這些話,用在這些良知泯滅的貪官身上可謂恰如其分。
在記憶中,監獄與皇宮有相似的概念。因為曝光太少,所以對它們總有種種神秘感。但我們腦海始終沒有將它們混淆,因為我們始終明白監獄的本質——實施刑罰的工具。高牆限制某種自由,剝奪罪犯一些公民權力,使其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損失。從古至今,都是法制的應有之義。近年來,從國外到國內,都普遍提高了對服刑人員人身權益的重視程度,在『陽光獄政』的旗幟下,監獄的神秘大門逐漸打開,高牆內與外面世界的互動也相對多起來了。
但是貪官在位時生活奢華,入獄後同樣被奉為上賓,實在讓人擔心刑罰對腐敗分子的震懾作用。
有犯罪問題研究專家指出,被『收監』貪官之所以生活幸福,除表明他們尚未『歸位』的心理外,大多一時難適應身份的轉換,改不了昔日當官時作威作福的『慣性』。因此,如何落實看押紀律,如何對貪官進行有針對性的改造就顯得十分重要。
監所無論作為『手術臺』還是『調節器』,都首先應該是站在貪污腐敗和違法犯罪的對立面上。可是,在『有錢能使鬼推磨』的厚黑潛規則驅動下,這個被稱為矯正罪惡『手術臺』和社會正義『調節器』的監所,早已不再是一塊出淤泥而不染的淨土,外界社會的歪風邪雨越過了高牆浸透了監所,這無疑對社會正義提出了挑戰。
腐敗貪官到了監所依然能『如魚得水』,最直接的原因,當然是與看守所放縱貪官有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的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違禁物品予以沒收』,顯然,被羈押人員的自由是受到很大限制的,而不能是『只把囚房當自家』的。
貪官之所以被『收監』後仍能過『幸福生活』,除了看守所違法違規操作這樣的淺表性的因素之外,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那就是其人雖在牢獄,但其積威猶在、其腐敗的根還未被砍斷,甚至仍根深葉茂。
有的貪官『犧牲我一個,幸福全家人』,其通過各種途徑隱藏腐敗所得,貪污受賄數額並沒有被全部追繳,其家人還有足夠的實力為其營造『幸福生活』。
在一些地方,腐敗已形成網絡,有的貪官落馬之後,出於家人安全等考慮,勇於為腐敗網絡或鏈條上的其他人扛住,這些人於是便『感恩圖報』,常來看望、大吃大喝,除此之外,他們還會照顧好落馬者的家人,並利用自己沒有失落的權力將貪官提前『撈』出監獄。
試想,貪官們在獄中可以學習與總結經驗,可以交流與切磋,可以繼續指揮『革命隊伍』,在監獄周圍的豪華酒店裡與獄警、家屬及各級領導開個聯歡會,用一溜的特色車隊把自己的身價作一顯擺……
如果哪天想重新『工作』,減刑不足之餘,再加個『假釋』也就是了,『不就是錢嘛?大爺我……』於是休息『充電』之後的貪官又回到了老大的位子。
近年來,理論界有一種傾向,認為服刑人員被剝奪了人身自由,遠離了主流社會,這種思想本無可厚非,然而在這種追求人性化的理論旗號下,有些舉措和輿情卻悄悄滑向了對犯罪分子的人道主義同情,似乎一切腐敗行為和丑惡現象在人性這一層面上都是情有可原的。這是一種意識的墮落,人道主義意識的墮落。
最近幾年,南京監獄對犯人實行等級管理,凡達到一定等級的犯人,只要有合法的身份證、結婚證,經本人申請,獲批准後,其家屬可持結婚證及當地派出所證明住進監獄『特優會見室』,享受夫妻同居權,時間從晚7時至次日早晨7時。此消息一出,有人歡呼說,南京監獄這種人性化的設計是時代的進步,人權的進步。
應該說,把監獄的物質條件安排好一點,為接受懲罰的罪犯營造一個人道的改造環境,是符合人道主義的,也是符合民意的。但監獄不能將自己刑罰的本質功能忘記,高牆電網代表的是威嚴,關在裡面的特殊公民——犯人與社會普通公民相比,權利與義務具有不對等性。其權利受到局限,既是法律的要求,也符合廣大群眾的普遍願望。接受刑罰懲罰的犯罪分子如果游離於懲罰之外,享受這種『幸福生活』,大大有悖民意。
我們注意到,並非所有的犯人都有資格過上『幸福的生活』,南京監獄采取的是將犯人分等級,最高等級的已婚犯人,方有資格與其妻子享受這種自由,別的人沒有資格享受。其獎勵的色彩太濃,而獎勵與平等是劃不上等號的。
監獄作為懲治犯罪和實現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關口,在腐敗蛀蟲的腐蝕下,顯得如此弱不禁風,形同一處司法領域的『豆腐渣工程』,這正是監獄腐敗『有錢的錢服刑,沒錢的人服刑』的真實寫照,願這些貪官獄中的『幸福生活』能成為永遠的鏡鑒,更能成為遏制眼下司法腐敗頹勢之警鍾!
『環監獄產業鏈』悄然盛行
透過貪官獄中的『幸福生活』,其折射出的一系列荒誕信息,令人觸目而驚心。作為監獄的執法者,為何就敢擅自在國家的監獄中濫設『管轄特區』,並為這些重犯營造如此『皇帝』般奢華生活的『小環境』呢?甚至連他們各種奢望,監獄方面也無視法律規定,無微不至地予以滿足和照顧!這些在一切常人看來『絕無可能』的奢華夢想,悉數變成現實。重案在身的貪官依然要風得風,呼雨得雨,著實令人感嘆再三!
目前,專家侯小豐認真調研後指出:環繞監獄已生成一條『成熟』的『環監獄產業鏈』,除了『市場』那只看不見的手,以監所為支點的腐敗系『當局』起了主導作用。
『環監獄產業鏈』一顯一隱兩條線,顯線涵蓋:衣、食、住、行、樂等硬需求,隱線涵蓋:心理、權欲、名譽等軟訴求。
一次,賈永祥、梁福全想吃大閘蟹,一個電話幾分鍾外邊就送來了850元的螃蟹。至於錦衣玉食,自然有老部下等人『孝敬』,至於請專門的心理、保健醫生,更是與在高牆外時無二。更甚者,有的貪官籠中攻讀MBA,配備教授級院長親自一對一上課,有的人在大牢中重新入黨、提乾。以權力尋租、利益為指向的這條『產業鏈』似乎成熟、完美到了極致,原本僅是『五髒俱全』的『監獄小社會』,何以一下子發展成了泱泱可觀的『產業鏈』了,不能不令人極度深寒,極度悲哀。
還是專家的聲音振聾發聵:不揮利劍斬斷這條『環監獄產業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可能『獄』將不『獄』。
人們常說法律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可真正的最後屏障實際是設在監所裡。設立監所的目的,一方面固然是實施刑罰的方式,是要對已有的犯罪進行懲罰;另一方面更是威懾社會的力量,是對潛在犯罪的震懾和對社會秩序的維護。監所腐敗卻讓『同罪不同罰』、『同罰不同監』成為可能,不僅極大削弱了法律的威懾力,也顛倒了社會正義。對部分人來說,當監所變成了度假村,實際上他們的罪惡已經失去了懲罰的方式和途徑,他們以及受他們影響的更多人,為了個人貪欲而『以身試法』將喪失最後一道屏障的終端制約。
在追求人性化的幌子下,輿情悄悄滑向了對犯罪分子的毫無原則的姑息,似乎一切腐敗行為和丑惡現象在『人性』這一層面上都是情有可原的。貪官獄中『幸福生活』既是人道主義的墮落,也讓我們依稀聞到特權思想的餘臭。
【鏈接】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有關收監管理條款
第二條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第四條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
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第十四條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索要、收受、侵佔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
(六)為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七)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
監獄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罪犯收監,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所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第四十九條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第五十八條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一)聚眾哄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偷竊、賭博、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一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
【鏈接】二
《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
部分條款
第六條服刑期間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超越警戒線和規定區域、脫離監管擅自行動;
(二)不私藏現金、刃具等違禁品;
(三)不私自與外界人員接觸,索取、借用、交換、傳遞錢物;
(四)不在會見時私傳信件、現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絕緣、攀援、挖掘物品;
第十三條不飲酒,不違反規定吸煙。
第十八條在指定鋪位就寢,就寢時保持安靜,不影響他人休息。
第二十四條閱讀健康有益書刊,按規定收聽、收看廣播電視。
第二十六條積極參加勞動。因故不參加勞動,須經警官批准。 第三十一條 不將勞動工具和危險品、違禁品帶進監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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