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以地下錢莊交易爲代表的非法買賣外匯活動漸呈蔓延之勢,經營規模明顯擴大,非法交易金額進一步增長,不但嚴重擾亂了我國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而且成爲資本外逃和虛假外資流入的重要通道,對國家經濟安全構成了威脅。2005年,我國公安機關會同人民銀行、外匯管理部門繼續對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等犯罪活動保持高壓態勢,依照“疏堵並舉、防控結合、分工協作、依法辦案”的方針開展專項行動,進行重點整治並切實加強疏導,使防範和打擊地下錢莊工作邁上新臺階。
全面部署重點出擊
打擊地下錢莊犯罪戰果豐碩
2005年伊始,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在京召開“打擊地下錢莊違法犯罪聯合行動總結表彰大會”,認真總結了2004年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組織開展打擊地下錢莊違法犯罪聯合行動的工作情況,對聯合行動期間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進行了表彰,並對2005年工作進行了部署。會議要求各地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和第二十次全國公安會議、第二次全國經濟犯罪偵查工作會議以及全國外匯管理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繼續深入開展打擊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違法犯罪活動。針對廣東地區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日趨猖獗的情況,又部署廣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於8月至12月在廣東重點地區開展打擊地下錢莊專項行動。
經過精心組織、縝密偵查,2005年各地公安機關成功破獲了一批非法買賣外匯重大案件,打擊了非法買賣外匯和地下錢莊等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爲整頓和規範金融外匯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了貢獻。
據不完全統計,2005年,全國公安機關在外匯管理部門配合下,共打掉地下錢莊及非法買賣外匯窩點47個,涉案金額上百億元人民幣,繳獲現金摺合人民幣3100多萬元;凍結銀行卡、存摺及銀行賬戶2000多個,涉及資金摺合人民幣1.7億元;罰沒金額共計1000多萬元人民幣。
警地攜手集中整治
取締非法外匯交易場所淨化市場
2005年,不少地方公安機關和外匯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對當地非法買賣外匯交易活動突出的地區和場所進行了集中整治,淨化了外匯市場。
北京市公安局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開展聯合行動,對中國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附近的外匯非法交易活動進行重點整治,清理了一些不法人員。
2005年初,國家外匯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不斷收到羣衆舉報,反映拱北口岸附近部分商戶從事外匯非法兌換活動。根據舉報提供的線索,珠海市中心支局立即與當地公安機關聯合展開調查,一方面通過有關商業銀行調取犯罪嫌疑人交易記錄,另一方面共同到被舉報商鋪實地暗訪,摸清了拱北口岸地區非法買賣外匯的有關情況。2005年4月2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與當地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動近百人,聯合組織了代號爲“4.28”的打擊非法買賣外匯專項行動,對拱北口岸地下商場中10家以銷售飲料、香菸等商品爲掩護,暗中從事外匯非法交易的店鋪進行突襲,一舉搗毀了這些外匯非法交易窩點,當場收繳人民幣48.5萬元、港幣19.2萬元、澳門元12.2萬元,並分別對11名違法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金額合計102萬元人民幣。此次聯合打擊行動是近年來珠海市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組織的規模最大的一次行動,對維護拱北口岸地區良好的外匯市場秩序,引導羣衆合法換匯,促進口岸經濟的繁榮穩定產生了積極的社會效應。
加強調研完善對策
最大限度打壓地下錢莊生存空間
2005年,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在多次赴廣東等地指導辦案的同時,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了對綜合治理地下錢莊問題的研究工作。
公安機關調查發現,隨着我國改革開放、對外貿易的增長以及公民因私出境政策的放寬,公民個人及企業的外匯需要量越來越大。而由於我國實行外匯管制,對於購匯的主體資格和額度有嚴格的規定,便造成一些外匯需求無法從正規渠道得到滿足。同時,按照我國現行外匯制度,很多貨幣如臺幣等不能與人民幣自由兌換和直接匯款,造成民營企業融資用匯困難,而地下錢莊買賣外匯和轉款手續簡單、結算快且費用低,這便導致許多企業、個人通過地下錢莊進行資金運作。
公安機關經過對上述情況的研究分析認爲,大量企業和個人因對人民幣和外匯的市場需求而成爲地下錢莊主要客戶和供匯羣體,是導致地下錢莊屢打不絕的主要原因。因此,僅靠開展打擊行動不能徹底根治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只有不斷深化金融和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切實調整金融、外匯管理等有關政策,使市場經濟主體的正當需求能夠得到及時、平等的滿足,並採取措施積極引導羣衆、企業通過合法渠道辦理買賣外匯、匯款等金融業務,才能最大限度地打壓地下錢莊的生存空間。
爲此,各級公安機關和外匯管理部門積極採取措施,對現行外匯法規和有關政策進行梳理和完善:外匯管理部門放寬了部分外匯賬戶限額和外匯資金運用限制,擴大了企業外匯收支的自主性;提高了個人因私購匯限額,簡化了購匯手續,如取消了出境旅遊、探親、考察等有實際出境行爲的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時須提交身份證或戶口簿的要求;簡化了自費留學人員的購匯憑證,同時,還大大降低了自費留學人員購匯時預交人民幣保證金的要求,將人民幣保證金金額由原來的2:1降低爲每筆2000元人民幣。此外,對於境內居民個人持境內金融機構發行的外幣卡在境外進行的經常項目下的消費支付所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在髮卡金融機構購匯償還,購匯金額沒有數量限制,這就爲居民個人境外消費提供了一種更爲便捷和安全的支付方式。
上述措施的實施,使企業和個人合理的用匯需求基本上已得到滿足。與此同時,爲滿足日趨旺盛的韓元現鈔兌換需求,根據我國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的有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已批准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青島國際銀行在遼寧、山東、吉林、湖南部分地區試點開辦個人韓元現鈔兌換業務。此舉將進一步規範境內韓元現鈔的兌換行爲,維護外匯市場秩序。
三部門完善協作增強合力
織就打擊地下錢莊天羅地網
爲了把打擊非法買賣外匯犯罪鬥爭進一步推向深入,近年來,我國公安機關與人民銀行、外匯管理部門建立了密切的協作關係。三部門在打擊非法買賣外匯犯罪工作中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形成強大合力,織就了一張打擊非法買賣外匯的天羅地網。
公安部經偵局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線索覈查方面的工作加強。經國務院批准,2001年9月,公安部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成立了“全國打擊非法買賣外匯違法犯罪活動聯合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合辦公室”),負責協調、指導和督辦全國打擊非法買賣外匯違法犯罪活動的工作。幾年來,在“聯合辦公室”工作機制下,公安部經偵局與國家外匯管理局通力合作,在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線索的核查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嚴厲打擊了外匯領域的洗錢犯罪活動。
2003年11月,公安部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頒佈了《公安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領域反洗錢合作規定》,明確了雙方在反洗錢工作中的職責、合作機制、合作內容、合作程序,有力地促進了雙方在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線索的移送和核查等方面的合作。
2005年6月,公安部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又共同制定下發了《破獲重大外匯違法犯罪案件獎勵金頒發辦法》,對破獲外匯領域違法犯罪案件的公安及外匯系統有功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有關事項做出明確規定。
2005年12月22日,公安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北京共同召開了打擊非法買賣外匯違法犯罪活動總結表彰大會,總結2005年公安機關和外匯管理部門打擊外匯違法犯罪聯合行動工作情況,表彰了在聯合行動中涌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對今後打擊非法買賣外匯違法犯罪工作做出了部署。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在可疑交易線索覈查方面形成機制。自2003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頒佈《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來,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在可疑交易線索覈查方面密切協作與配合,共同偵辦了新疆“8.19”專案等重大案件。
2005年4月,公安部與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關於可疑交易線索覈查工作的合作規定》,明確了公安機關和中國人民銀行在覈查可疑交易線索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及合作機制,並建立了情報會商制度,確定由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共同研究議定擬移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覈查的可疑交易線索。此後,雙方進行了多次情報會商,共同對可疑交易線索開展了覈查,並對其中涉嫌非法買賣外匯等犯罪的企業和人員進行了查處。
針對地下錢莊往往利用金融機構轉移、儲存、支付資金的情況,只有不斷健全、完善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資金交易的監控、核查制度,才能及時發現犯罪線索和犯罪嫌疑人,控制犯罪嫌疑人動向及資金流向,使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無處藏身,而這離不開公安機關與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的密切配合。爲此,公安部在原有的與中國人民銀行協作的基礎上,又通過向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派駐聯絡員,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與人民銀行的反洗錢協作機制。聯絡員的主要任務是及時掌握大額和可疑資金交易報告以及外匯管理部門查處外匯違法案件有關工作情況,對涉嫌經濟犯罪的重大線索立即部署開展調查等。這種打擊地下錢莊和各種涉匯、洗錢犯罪活動的新協作機制的逐步建立,使防範和打擊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形成強大合力。
各地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部門以聯合開展打擊行動爲契機,積極探索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反洗錢協作機制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北京、上海、浙江、重慶、湖北、青海、江蘇、河北等地公安機關和當地人民銀行、外匯管理部門簽訂了打擊地下錢莊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合作規定或備忘錄,對三方在合作目標、合作機制、案件移送、職責分工以及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憑藉反洗錢協作機制搭建的交流平臺,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部門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研討會、工作例會等多種形式開展了充分及時的信息交流與溝通,極大地發揮了大額可疑資金交易報告、核查制度的優勢,較好地實現了對可疑交易對象資金交易的動態管理和監控,初步形成了防控和打擊地下錢莊違法犯罪的合力。
公安機關風險提示
非法買賣外匯是地下錢莊從事的違法犯罪活動之一,爲國家法律所明令禁止。作爲守法企業和公民,應該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買賣外匯,不應參與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參與地下錢莊從事非法買賣外匯活動,對企業和公民來說也頗具風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資金將依法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在地下錢莊案件中,公安機關依法查扣的用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資金,包括客戶交付給地下錢莊用於交易的資金,將依照法定程序沒收並上繳國庫。在此,公安機關提請廣大有外匯需求的企業和公民,應通過合法金融機構進行外匯交易等金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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